據新華社北京5月17日電記者1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對有關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具體范圍作出調整。
兩部門表示,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
商投資企業。
兩部門還明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的,不實行退稅政策。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于不予免稅目錄范圍以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另據了解,這一政策中所稱的國產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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