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吳昊
據李旭利辯護律師透露,李旭利已于上周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刑事上訴狀。據證券時報記者獲得的李旭利刑事上訴狀中顯示,其上訴理由主要是認為法院一審判決基于推理,缺乏證據。
首先,上訴方認為檢察機關并沒有提供李旭利授權的下單證明,因而存在判決證據不足問題。其次,李智君能否做到確保股價不跌的前提下反復操作。上訴方認為李智君不能做到這一點,并且沒有人能做到這一點,因此李智君沒有操作并不能否定其是為了提高交易量而買入股票的動機。
一審判決書中曾提到,從操作手法來看,李智君買入相關股票后在長達兩個月的時間里未予處置,并不符合其所稱希望提高交易量的想法,如果要達到提高交易量目的,李智君完全可以在規避股價下跌風險的前提下反復操作。法院以此來推定李智君所稱買入股票是為提高交易量的辯解不合理,并作為認定李智君購買相關股票系受李旭利指示的原因之一。
再次,李智君是否擅自操作過1000萬以上的交易。上訴方認為如果法院對李智君的證言持否定態度,即認為李智君證言不可信,那么李智君證詞中稱“她代客戶操作1000萬以上的交易只有這么一次”也不可信,但這一點卻被法院所采信。
一審判決書中曾提到,從操作習慣來看李智君從未擅自代客戶買入1000萬以上的股票,此次操作金額驟然提高到5000萬以上,且在事后不告知客戶,明顯不合情理。法院將此作為認定李智君購買相關股票系受李旭利指示的原因之一。
1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