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的經濟損失有多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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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13:39 北京現代商報 | |||||||||
上星期,在一個理財論壇中,有網友大罵保險公司良心不好,因為退保給他帶來了經濟損失。 事情是這樣的。 兩年前,這位網友購買了某保險公司5萬元的一份保險,5年后返還本金和部分收益
記者為此專門采訪了保險公司人士,保險公司人士認為,購買保險不同于銀行儲蓄,中途退保的確會給投保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建議投保人不要輕易退保。最簡單的一種說法可以說明這個問題,你買了兩年的保險,同時,我給你提供了兩年的意外險保障啊。你要退保,最起碼要扣除這兩年的保費啊,怎么可能返還你所有的保費? 如果詳細一點說,我們要引進“現金價值”這個概念。現金價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現金價值往往要小于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 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會看到一張現金價值的表格。可能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注意到這張表格,因此,形成保險公司耍賴的印象。 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概率來確定保險費率,事故發生概率高則保險費率高,反之則保險費率低。但在壽險當中,由于交費期一般比較長,隨著被保險人的年齡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將越來越高,保險費率也必然逐漸上升直到接近100%,這樣的費率,不僅投保人難以承受,而且保險也已經失去意義了。為此,保險公司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費”的辦法,通過數學計算將投保人需要交納的全部保費在整個交費期內均攤,使投保人每期交納的保費都相同,被保險人年輕時,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納的保費比實際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費將由保險公司逐年積累;被保險人年老時,死亡概率高,投保人當期交納的保費不足以支付當期賠款,不足的部分將正好由被保險人年輕時多交的保費予以彌補。這部分多交的保費連同其產生的利息,每年滾存累積起來,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相當于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的一種儲蓄。 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在以下情況出現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1、保險公司根據規定解除保險合同,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經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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