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車子、票子可以保險,難道忠誠也可以保險?沒錯,沈陽某保險公司近日開售“雇員忠誠險”。據介紹,“雇員忠誠險”是以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因欺騙或不忠誠行為(貪污、挪用款項、偽造賬目、偷竊錢財等)而導致其直接經濟損失為保障內容的一項保險,投保人可以將其雇員不忠誠行為為公司招致的潛在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聽起來似乎對一些企業老板頗有誘惑力,不過保險公司可能也意識到了“忠誠”這
東西挺難保,因而在條款中設置了諸多“門檻”,使自己在很多條件下可以免責。
首先,保險公司要求投保“雇員忠誠險”的企業老板要在投保時提供其員工“基本忠誠”的證明才可獲保,這就有點自相矛盾,如果老板可以證明員工的基本忠誠,那么還保險干嗎?另外,一旦發生了“不忠”行為,老板還要自當偵探: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并說明雇員下落及當時所發生的欺騙行為的細節,并在通知后3個月內提交索賠的證據。
還有,被保險人的雇員進行與其職務無關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險公司則不負賠償責任;老板如果保了這項“雇員忠誠險”,還喪失了給員工“降薪”的權力———按條款規定,“未經保險公司的認可,減少雇員的報酬”導致員工因報復而發生的“不忠”行為,保險公司不賠……
《國際金融報》(2005年11月18日第二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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