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要公示電子支付收費及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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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0日 09:44 深圳商報 | ||||||||
央行發布《電子支付指引》廣征民意 銀行要公示電子支付收費及風險 【本報北京6月9日電】(深圳商報駐北京記者 宋華) 今天,人民銀行發布《電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見稿),要為對電子支付的安全性擔心的人們送上一把安全鎖。
辦理電子支付應注意的問題 電子支付的業務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 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據介紹,2003年年底,我國電子銀行的交易量為20萬億,是2002年的1倍。2004年年底,超過40萬億。指引分為6部分共52條。對電子支付交易過程中涉及各方的權利、責任、具體方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指引規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應公開披露:收費標準;電子支付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的警示性信息;爭議及差錯處理辦法等。銀行對客戶資料保密,不得隨意將客戶賬戶變為電子支付賬戶。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后5年。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業務類型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安全認證方式。 該指引對交易金額做出了限制,規定銀行提供網上支付業務,單位客戶與個人客戶之間的支付,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銀行應及時或定期向客戶提供交易記錄、資金余額等信息。 明晰銀行與客戶的責任 該指引對差錯和責任也做了嚴格規定。銀行和轉發人以下情況必須賠償:客戶按規定已變更或撤銷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如銀行已確認該賬戶被變更或撤銷后,仍發生電子支付交易并造成資金損失,銀行應承擔全部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和轉發人不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應負返還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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