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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應調整對信托公司不合理監管收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09:46 證券日報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王澤洪建議

  信托公司不合理監管收費應調整

  □ 本報記者 秦 煒

  目前,信托公司所交納的監管費比照銀行的監管費收取辦法和標準執行。主要分為兩塊:

  一是按資本金的萬分之八收取機構監管費;

  二是按信托公司總資產(包括表內自有資產和表外信托資產)的萬分之二再收取業務監管費。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王澤洪建議信托公司不合理監管收費應調整。

  根據目前信托公司的業務特點、傭金標準及經營現狀,監管費存在重復收取和計收不科學、不合理的問題,影響了信托業的健康發展,甚至束縛了信托公司某些業務的開展,阻礙了理財市場業務品種的開發。

  按資本金和總資產

  分別計收監管費是重復收費

  王澤洪說,在目前的信托規制下,信托公司的負債業務被嚴格禁止,所以信托公司自有資產的絕大部分是由資本金構成的,信托公司總資產中的很大一部分也是資本金構成的,這一點與銀行的資產構成情況有很大差別。

  在這種情況下,按資本金和總資產分兩次收取監管費也就形成了監管費的重復收取問題,這對信托公司形成了較大的費用支出壓力。

  現行業務監管費

  計收辦法不科學、不公平

  王澤洪認為,目前信托公司從事信托業務的傭金不是按照信托資產的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而是按照信托公司在信托業務中所承擔的工作量、市場風險程度與客戶商定的。這種收取方式與銀行業務按資產總額收取利息是有本質區別的。有許多低風險的信托業務資產總額很大,但收費很低。如果按資產總額固定收取萬分之二的業務監管費,將導致這些業務無法進行,甚至出現虧損,這在政策導向上使信托公司片面追求那些高風險高收益業務。

  其二,銀行的表外業務——委托貸款業務已經不再收取監管費用了。按現行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監管定位,信托業務也屬于信托公司的表外業務,不構成信托公司的表內總資產,卻要按信托資產總額的萬分之二收取監管費,是不公平的。

  其三,信托公司的傭金收入一般僅達到信托財產萬分之十左右,代理業務所收到的傭金則更低。這與目前銀行較高的存貸利差收入不可同日而語,而要按照銀行的監管收費標準,按萬分之二收取,額外降低了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

  再有,有的收費標準低的代理業務不僅本身收費標準低,并且傭金一次性收取,但管理期限卻是數年,監管費卻按年收取,這造成信托公司的此類業務收入所剩無幾,甚至入不敷出。

  建議免收或按傭金收入

  比例計收信托業務監管費

  監管收費不科學帶來的問題,不利于鼓勵信托公司從事低風險的信托業務和代理業務,有可能迫使一些信托公司不得不從事一些高風險的業務,在經營失策的情況下,可能給信托公司本身帶來經營風險,并將此風險傳遞到社會。

  鑒于以上理由,建議取消對信托公司監管費用的重復收費,調整對信托財產的監管收費辦法。從扶持信托公司發展的角度,對信托財產免收業務監管費。或者按照信托業務傭金收入確定一個合理的比例進行收費,以保證中國信托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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