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朱艷燕北京報道
繼承糾紛一年高達116萬起專家稱可更好避免近日,陳逸飛遺產糾紛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幾乎所有人都認為要避免類似糾紛就只能早早立下遺囑。但有專家指出,避免遺產糾紛有更好的辦法,那就是個人信托。有“內地個人信托第一人”之稱的北京東方華爾金融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研發總監李青云博士指出,在中國大力推廣個人信托已經迫在眉睫。
據李青云介紹,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因財產繼承關系引發的矛盾糾紛在我國呈急劇上升趨勢,由此引起的家庭矛盾甚至治安、刑事案件也日漸增多。權威統計表明:2004年全國法院接收的以繼承糾紛為主的家庭財產糾紛案件高達116萬件,平均每天就有3181件。繼承案件的不斷涌現,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增加了訴訟之累,也與中央“構建和諧社會”的方針相悖。俗話說,“富不過三代”,2004年上海某大型企業董事長逝世引起的遺囑糾紛和家庭財產再分配矛盾,以及溫州某民企老板設立“敗家子基金”一事,也引起人們從財產繼承角度對民營企業生存命運的再度關心。與此相比,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卻歷經百年不衰,家族財富不因主創人的讓位、辭世而分崩離析,其中,家族的前輩運用現代個人信托,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機構對龐大的家族財產進行風險規避和有效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李青云指出,所謂個人信托,是指委托人(特指自然人)基于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所有權委托給受托人,使受托人按照信托協議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個人信托的顯著特點是財產的非增值管理、委托人的消極投資和受托人的積極管理。它會有如下好處:一是隔離風險,把性質不同的財產分賬立戶、劃清界限,不但沒有追索權,也不可相互混用;二是專業管理,有專業管理能力的受托人(機構)可促使信托財產發揮其最優的功效,根據信托協議,按照婚姻家庭信托、子女監管信托、遺產管理信托、養老保障信托四大類信托進行管理和支付,使財產得到安全的傳承和正確的使用;三是權益重構,信托設立后財產分解為受托人財產所有權和受益人財產受益權,有專業管理能力的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對收益分配和轉移的形式進行靈活安排,比如分配時間的安排,分配額度的確定,受益人的選擇,轉移形式的調整等等。正是憑著這種突出的權益重構功能,信托可以實現極其復雜靈活的財產管理目標。
李青云認為,目前大陸地區的個人信托業務正處于萌芽階段,但因其在防范風險,保證財富穩定安全,將奮斗一生辛苦積累的財富用來保證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家庭及子女將來的生活、教育和創業、解除所創基業持久傳承的困擾,避免身后糾紛和維護社會和諧方面作用突出,迫切需要大力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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