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托須合六條規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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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3日 01:19 中國經濟時報 | ||||||||
記者 唐福勇 12月22日北京報道 銀監會近日連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業內人士認為,這兩個通知是監管部門加強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又一重大舉措,通知中的六大具體規定使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開始步入正軌。
2002年7月,《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以設立集合信托計劃的方式將多個委托人的信托資金加以集中管理、運用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迅速成為信托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但在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過程中,由于《暫行辦法》沒有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中涉及的異地推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重大問題做出詳細規定,導致各信托投資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的具體做法相差懸殊,風險揭示的詳略程度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委托人、受益人對信托風險的了解,造成信托投資公司與受益人之間風險和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狀況,使廣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知以何種方式保護。 在此次銀監會下發的兩個通知中,記者看到,對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的資格確認、推介方式、資金托管、信息披露和監管協調等環節做出了六大具體規定: 一是確立了新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監管機制,明確要求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采取事前5日報告、發行后5日正式報告制度;對信托投資公司異地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引入了信托投資公司異地展業的資格確認制度,并就異地業務涉及的監管協調機制做出了明確安排; 二是確立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盡職調查制度,明確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對參與集合信托計劃的委托人資格和信托資金擬投向的項目實施盡職調查,并出具獨立的盡職調查文件; 三是確立了托管機制,明確規定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逐步試行托管制,對擬投向的項目涉及關聯方交易的或者投資于有價證券的,必須引入托管機制,并且規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條件和職責; 四是對關聯交易予以限制,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的50%,并且交易條件不得劣于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 五是規定商業銀行只限于向信托投資公司提供代理收付服務,不得代簽信托合同; 六是提出了“誠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明確了有關通知內容只是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監管部門有權要求披露更詳細的信息,信托投資公司也可自行決定披露更多的信息,或經委托人同意,適當減少完全向機構委托人推介的集合信托計劃的披露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