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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09日10:32 中國金融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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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債轉股的誤解與建議

  王 劍

  債轉股本質上是一種公司重組,而且是債權人轉變為股東身份,然后參與公司治理的一種重組方式,對企業會產生脫胎換骨的影響

  自2016年初李克強總理重提銀行債轉股以來,債轉股一直受到市場各方關注,討論較多。大體上,債轉股是作為一種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主要針對一些問題已經較為嚴重的困境企業。當然,它也不是一種常規的手段,其優先次序排在清償、處置抵押物等常規手段之后。也就是說,在常規手段失效之后,銀行才會考慮使用債轉股。債轉股本質上是一種公司重組,而且是債權人轉變為股東身份,然后參與公司治理的一種重組方式,對企業會產生脫胎換骨的影響。

  關于債轉股的一些誤解

  我國上一輪國企改革和不良資產政策性處置過程中,曾經采用過政策性債轉股,此后銀企雙方自由談判的市場化債轉股時有發生。國際上,東歐、拉美、韓國等國家或地區也實施過債轉股。因此,債轉股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

  但是目前金融市場、社會公眾對銀行債轉股的認識,卻非常模糊,分歧也大,其中有些是不了解,有些則是誤解。這種情況不利于債轉股的穩妥實施,有必要加以解釋引導,以便對債轉股形成理性預期,便于各方推進。

  誤解之一:把銀行債轉股視同于企業賴賬

  最為常見的一種觀點認為,銀行債轉股就是企業賴賬不還了。這種觀點,是對銀行參與債轉股的機會成本存有誤判,把整個貸款本金當成了債轉股的成本。

  在此,我們用一個虛構的例子來說明。假設,某銀行向某企業發放了1億元貸款,后來企業經營不善,不但無法償付貸款,連正常的經營都成問題(假設無惡意逃廢債情況)。銀行在常規的不良貸款處置手段(追償、處置抵押物、普通的債務重組等)都失效的情況下,最后只有破產、債轉股兩個選擇。如果直接申請破產,這樣大約只能收回10%(這其實還是比較樂觀的假設,現實中破產清算,債權人往往還拿不到10%),不但銀行收回貸款本息金額很少,還會導致員工失業,地方政府損失稅收和GDP,各方“共輸”,所以是最后沒辦法的辦法。第二種方案是債轉股,若成功,則銀行有可能收回更多資金,但也有可能重組失敗,最后連那10%都收不回了。

  所以對于銀行而言,債轉股的機會成本,絕對不是貸款本金1億元。因為,討論債轉股的企業,肯定是問題極其嚴重的企業,其貸款現值是很低的,把其破產清算的殘值視為機會成本才是合理的。所以,這里“賴”掉的不是1億元貸款本金。對于企業而言,雖然那1億元的債務并未豁免,但短期內確實已無可能償付,這是銀行不得不接受的現實。

  對此產生誤解的人,可能是犯了類似投資心理學上“心理賬戶”的錯誤。好比100元買入一只股票,現在跌到10元,浮虧90元,以為浮虧還不是真實損失。其實,此時投資人的資產就是10元,那90元已經損失掉了。忘掉成本,是克服投資心理偏誤的基本要求。同樣,銀行討論債轉股時,是面對問題極為嚴重的企業,其貸款原值1億元已無可能收回,如果貸款分類、撥備計提是準確的,那么其貸款凈值應該已經很低了。當然,現實中也存在某些銀行貸款分類不嚴格、撥備計提不充分的情況,這會使銀行內部也對債轉股的機會成本產生誤判。

  銀行實施債轉股決策,要考慮的是,現在是拿回10%合算,還是把這10%轉為股份,再設法使其股權價值上升更為合算。該決策其實等價于:要不要拿1000萬元,投資入股這家瀕臨破產的企業?這本質上是一筆風險投資,或說是特殊機遇投資,所以我們此前曾把債轉股比喻成銀行自己成了“禿鷲投資者”,并且要用投資銀行思維看待債轉股。

  不管如何,在這個決策中,最早的貸款本金1億元,已經完全無關了。對那1億元的留戀,是一種純心理偏誤。根本不存在賴掉1億元這回事。將來評判這次債轉股成功與否,也不是看能不能收回1億元本金,而是要將未來收回資金與1000萬元(以及其他成本,包括資金時間成本、業務成本、資本成本等)作比較。比如,債轉股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企業經營好轉,銀行所持有的股權價值增值,達到了3500萬元,能夠覆蓋1000萬元本金及各項成本,且還有一定盈利,那么這次債轉股就是成功的。

  誤解之二:忽略了銀行的股東角色

  關于這筆1000萬元的風險投資,銀行如何決策呢?這不但取決于銀行如何評估這家企業的前景,更取決于銀行能不能把這企業“修理”好。換言之,這不是“買入-持有”型的被動投資,而是積極股東主義,銀行要真正當好股東,要整頓這家企業,使其經營改善。但現在依然有一種誤解認為,銀行債轉股,僅僅是為了減輕企業財務負擔,降財務杠桿。這種觀點其實未認識到債轉股的精髓,就是積極股東主義。通俗講,債轉股后,銀行是要當股東的,而不是繼續當債權人。

  如果前面那家還不起1億元本金的企業,僅僅是因為前期經營班子對經濟形勢誤判,舉債過多,導致如今利息負擔過重,經營惡化,而其管理、經營、產品、市場等方面依然是正常的話,那么其實它是不需要債轉股的。這種情況,銀行只需要對其實施普通的債務重組,包括展期或減免,減輕財務負擔,等著經營情況好轉。

  債轉股不是針對這樣的案子的。債轉股所針對的,是企業經營、治理、人事、戰略等方面有嚴重問題或存重大缺陷,靠企業現有股東和管理層已經沒有可能修正了,但他們又不聽取債權人建議,已經無法推動其改變。此時,就可以考慮實施債轉股,銀行轉換為股東,甚至是控制股東,奪取更大的企業控制權,然后大刀闊斧地改革企業的經營治理,以期讓企業經營情況有所好轉。

  如果債轉股還不能推動企業整頓,那么就只能申請破產重整,此時債權人奪取企業的全部控制權,再做最后的嘗試。所以,債轉股的本質,是對企業治理結構的一種強制修正,是在常規財務重組手段失效的情況下,銀行不得不為之的一種選擇。它對銀行、對企業來說,都是一劑苦藥,是很難通過“友好協商”實現的,對于這一點,銀行和企業各方都要有充分應對艱苦談判的心理準備。所以,必須強調,銀行轉換為股東后,是必須履行股東角色的,否則,債轉股就失去了其最根本的意義。

  總之,債轉股絕對不是銀行持股后被動等待,而是要當好一名股東,并且往往是控股股東。所以,銀行在決策時,其實是評估“企業前景+自己的修理能力”。此處的修理能力,既包括專業經營能力,還要包括能不能排除企業原股東、管理人、地方政府的干擾,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強勢推進重組,也就是我們口語中所謂的“搞定”。所以,債轉股實施過程中,不僅僅是專業技術問題,還會涉及政治、社會等多方面問題。其間,銀行會需要政府部門的配合,但又得提防政府的過度干預,因此工作難度較大,選擇標的上應極為謹慎。

  誤解之三:銀行沒有修理困境企業的能力

  那么,接下來的一個問題就是,銀行有沒有能力修理好困境中的企業。

  一般來說,銀行的專業特長是發放貸款時的風險定價,或說是債權投資,他們會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有一定了解,但確實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的全部管理人才、產業或技術人才,也沒這么多時間精力。所以,常有一種認識,斷定銀行是當不好股東、修理不好困境企業的。但是,事實并不是有沒有專業人才這么簡單。這里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

  一是,銀行可引進其他戰略投資者,共同救助企業。這其實是困境企業重組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所以,銀行不是一個人在戰斗。其他戰略投資者,最可行的是產業資本,即與困境企業有產業鏈關系(比如上下游)的其他企業,或者是專業的禿鷲基金。他們認為該企業雖然陷入困境,但仍然擁有一些具有一定價值的資產,包括設備、品牌、渠道等,現在以較低價格入股,通過將這些資產與自身其他資產整合協同,能夠提高其價值。而且,某些大型銀行擁有眾多的企業客戶,可能成為潛在的戰略投資者。此外,引進其他戰略投資者,所帶來的投資資金,還能為困境企業轉型升級、走出困境提供資金支持。因此,實現“引智、引資”。

  二是,很多企業經營不善,大多并不是因為缺乏經營管理或技術專業人才。恰恰相反,我們很多國企擁有著世界頂尖的工業技術,也從高校畢業生中吸收了最優秀的人才。經營不善,多是體制問題,或者說,是公司治理問題。關鍵是要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而債轉股,就提供了一個企業改革的機會。如果銀行及其他戰略投資者共同入股后,企業股權實現多元化、混合化,公司治理更為完善,這對企業基本面本身就是個很大的改進。因此,這可總結為“引制”。

  所以,銀行即使自身并不具備救助困境企業的專業技術能力,也能通過引進其他戰略投資者,實現“引智、引資、引制”,以此來改善企業經營。而對于銀行來說,則需要在前期談判過程中,充分評估自身能力、潛在戰略投資者的能力、企業資質與前景、原股東和地方政府部門的配合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大致判斷能否改善企業,從而才能科學作出要不要實施債轉股、如何債轉股的決定。

  頂層政策建議

  需正確認識債轉股的機會成本,即把貸款的現值視為機會成本,而不是原值。要在監管、考核、治理等各方面對債轉股建立科學認識,加強輿論宣導,各方達成一致。只要債轉股后,最終回收資金超過現值和各項成本,那么債轉股就是成功的。為實現這一點,最好有一個“確認現值”的環節,比如將貸款按照一定價格劃轉給具體操作債轉股的單位或部門,比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的專門部門。當然,對于企業而言,在實施債轉股前,債務并不豁免,而實施之后,則是讓渡大比例的控制權,也不是免費的。

  債轉股需切實保障銀行的自主選擇權和股東權利。債轉股的核心要點是積極股東主義,否則毫無意義,并且銀行能夠自行評估收益與風險,而風險也包括被地方政府不當干預的風險。所謂的不當干預,包括政府強制某些貸款轉股,即所謂的“拉郎配”,也包括在轉股后對銀行整頓企業造成干擾。目前大家都認同按市場化原則行事,但如何確保落實,實現市場化,這需要在機制上設計有關安排。宜采取一企一議的方法,在方案中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尤其明確銀行、戰略投資者的股東權利,并由更上級政府審議通過。

  嚴控道德風險、操作風險。在實施過程中,道德風險、操作風險不可避免,需要重點控制。當然,人類至今沒能徹底消滅道德風險,只能通過嚴格審計、信息披露、事后嚴懲等方式,盡可能控制。要提防企業借債轉股之機惡意逃廢債務,打消部分企業把債轉股視為“免費午餐”的錯誤認識。當然,我們也不能想當然地默認銀行就是“圣人”,也不排除銀行借債轉股之機“敲詐”企業,因此制度設計應周密周全,兼顧各種可能的道德風險。

  完善、落實其他配套政策??傮w而言,與上一輪債轉股相比,目前我國司法、體制、社會環境等方面是有很大進步的,政府、銀行、企業、資產管理公司各方的經濟實力也大有提高,抗風險能力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也更為發達,并購活躍,債轉股后續的退出渠道也更為順暢。因此,整體而言,債轉股的推進,并不需要大幅修訂有關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現有體系基本上能夠適用,只需要有些細微的完善,并加強落實。比如,對符合條件的債轉股項目,銀行若選擇自持股份,在風險權重上可以給予一定優惠,或者享有退出機制等其他方面的便利。

  銀行業務建議

  謹慎選擇債轉股實施標的。正如前文所述,債轉股有其自身邏輯,合適的標的,是陷入嚴重困境的企業,但銀行審慎評估后認為自己(或加上潛在戰略投資者)作為新股東參與后,是有較大可能完善企業治理、改善企業經營的。這些條件缺一不可,不宜將復蘇無望的僵尸企業實施債轉股,也不宜將本身問題還不那么嚴重,常規不良處置方法還有效的企業實施債轉股,這些不當的做法都會導致銀行承擔過多風險,偏離債轉股本質。而符合全部條件的企業不可能太多,因此需謹慎選擇,一企一議,成熟一單推進一單。而為確保銀行對標的選擇的科學性,就需要內部建立業務規則和制度,監管部門可給予指導和協助,出臺一些原則性意見。

  由專門部門、子公司或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營債轉股的實施、管理與退出。股權投資非銀行主業,又會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由銀行業務部門辦理會嚴重影響正常業務,因此宜建立專門部門、子公司經營,或者直接打包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其專營。具體方案可視個案情況而定,比如有些個案中,引進的戰略投資者較為專業,成為主導方,又與銀行合作良好,那么可減輕銀行的工作壓力。銀行債轉股最終仍然是要考慮退出的,這里就涉及一個退出機制問題。退出時機是很難選擇的,首先,理性地看,退出時機不能與原貸款原值掛鉤(不能說超過原值了就立即退出),而是應繼續將這筆業務視為一筆投資。而如果僅以原值為基準,銀行仍以收回原值為目標,那么有可能導致其經營決策短期化,不利于企業長遠發展,并且,銀行參與這種高風險的困境企業投資,本身需要一定的超額回報來彌補風險。此外,退出之時,會造成股東更換,可能會對企業經營造成一定影響,因此也需要設計相應的機制,實現平穩過渡。

  圍繞債轉股建立各業務協同機制,推進混業經營。債轉股本質上是一種股權投資,可歸入投資銀行業務,并可帶動其他相關業務,形成“一條龍”“一站式”服務。比如,實施之時,除了自身的債權轉股權、引進戰略投資者之外,若資金還有缺口,銀行還可以給予配套融資,比如協助禿鷲基金或債券的發行、基金產品的代理銷售和托管等,從而拓展了自身的資產管理業務和資本市場業務。轉股之后,銀行可繼續提供日常的銀行服務,包括存款、結算、貸款、租賃等。某些大型商業銀行甚至可以面向自身龐大的個人、企業客戶群體和分銷網絡,積極引薦標的企業的產品。退出之時,也可以提供投資銀行服務,比如保薦、承銷、并購融資、財務顧問等。當然,部分業務相互之間有利益沖突,需設置嚴格的防火墻。■

  作者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業分析師

  (責任編輯 紀 崴)

責任編輯: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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