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雪濤 北京報道
在銀監會叫停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之后,依然有多家銀行和信托公司發售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其中多款涉及貸款信托,而且部分銀信理財合作產品打起模糊戰術,在說明書中有意隱藏資金投向。
“對于多家銀行仍然發售銀信合作產品不理解。”一位股份制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向記者表示,7月2日,只是信托公司收到各地銀監局的緊急電話通知,而銀行層面并沒有接到監管部門的電話和文件通知,某種程度講,商業銀行可能在打擦邊球。
擦邊球戰術
記者咨詢多家銀行理財熱線得知,相關產品確有在發售。近日,開始面向投資者發售的銀信合作產品有如下幾款:招商銀行“金葵花”招銀進寶之信托貸款165號理財計劃、寧波銀行2010年第24期匯通理財信托貸款計劃18號、建設銀行“建行財富”第25期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工商銀行2010年“工銀財富”專屬信托投資型人民幣理財產品、光大銀行2010年陽光財富“T計劃”第073期產品等。
記者在中國工商銀行網站理財產品信息中發現,其名為“穩得利”的信托投資型2款理財產品,該產品募集期為7月28日至7月29日,投資期限分為90天和180天,計劃發行量各為30億元。說明書稱,本期產品的投資管理人為工商銀行,投資的信托融資項目受托人包括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和大連華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說明書稱,此產品主要投資前期已成立的信托融資項目(不含工行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銀行間債券市場各類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以及其他貨幣資金市場投資工具。
但對具體融資項目,說明書的介紹顯得含糊不清。說明書稱所投資的信托融資項目“均比照我行自營業務的管理標準,嚴格經過我行審批流程審批和篩選,達到可投資標準,所涉及的信貸資產五級分類均為正常類,信托融資項目用款人比照我行評級標準均在A-級(含)以上;擬投資的各類債券主體評級均達到AA級(含)以上。為滿足流動性要求,本期產品投資于高流動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債券和存款等投資品的比例不低于30%”。
記者又調查發現,除極少數產品明確指出了資金投向外,絕大部分銀信合作產品都模糊了資金投向的信息。
招行理財經理向記者表示,“金葵花”招銀進寶之信托貸款165號理財計劃(產品代碼8669)確實在銷售中,但根據產品公告,該產品只限于在濟南分行發售,認購期為7月5日至12日,發行規模上限為2億元,募集資金用以中國重汽集團補充流動資金之需。
他同時表示,其并沒有收到總行要求暫停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不過,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表示,多數銀行目前仍處于觀望狀態,而對于正在發售產品的銀行也不奇怪,“由于銀行尚沒有接到明確文件,銀行可能鉆了這個空子。”
短字少詞有陷阱
在銀行的實務操作中,有關產品說明書與《指引》里規范的寫法有些出入,一字之差謬之千里,例如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將“高風險理財產品”的“高”去掉,僅一個字就給人感覺差別很大。銀行理財糾紛說到底問題的落腳點在合同,但理財合同普遍晦澀難懂。有的銀行對于理財產品的投向較為概括,方式、目標、范圍都較為含混,甚至沒有規定。
中國銀行理財師陳曉說:“在目前國內的銀行理財產品中,格式合同印記明顯,投資者如果想要購買某款理財產品,除了少數可以協商,大部分都還是要接受這個合同的。”
她認為,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權利義務不均衡的霸王條款。在銀行理財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所呈現出的幾乎都是對制定方免責的到位敘述,對購買方的考慮則欠周全。合同一再確認,絕對性的字詞如“完全符合”等對投資者來說也是不太公平的說法,因為客戶在知曉要求的廣度和深度上受很多障礙限制,是處在被動的地位,簽了也還是不知道(但一旦起了糾紛,這就是證據了)。
“客戶對銀行的合同組成部分應有明確的認識,合同的附件、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書等都會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要注意連貫,只看合同的一部分不行,認真地閱讀每一部分并及時進行咨詢非常重要。”陳曉提道。
招行理財經理梁燕也認為,銀行是保管材料強勢的一方,銀行掌握客戶的大量資料包括簽字,所以,客戶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不能馬虎,合同不是兒戲,不要在簽完銀行的那份合同后,聽客戶經理的話,自己將未填滿的合同帶回家慢慢填,這樣搞不好在日后也會惹來麻煩。
理財產品在銷售期間,便須明示投資范圍與支付條款等信息,所謂簽約過程中的特別披露或事后披露,都是道德風險與事后糾紛的滋生地。“首先要打開產品研發時的‘黑匣子’,讓陽光照進來,這是賣者有責的問題,然后才是買者自負。”梁燕表示。
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使得理財產品在運行過程中還飽受資金流向模糊的詬病。知情人士稱:“有些理財產品運作混亂,資金流向、利益分配都不透明。在資金運用上沒有監管條文,對信息披露沒有強制要求,只能靠銀行系統內部風險監管,真正按內部評級系統貫徹下去的銀行少之又少。”
據記者采訪的多位法律人士講,現在的銀行理財合同早已突破傳統簡單的合同關系,涉及法律關系交叉復雜,頗具混合契約色彩。而銀行理財產品很多方面的內容缺乏司法解釋,投資者并不能拿這些東西告銀行說他違約了,盡管宣傳材料和實際的理財產品不一致,也只能回歸到所謂的合同上去分析問題。
陳曉告訴記者,目前銀行理財合同的糾紛非常多,但理財糾紛案件中客戶勝訴的少之又少。而這是理財產品及其發行主體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投資者需要做的,是決策前多研究合同而不是糾紛后再去打官司。
據梁燕介紹,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一般有銷售服務費、托管費及管理費等。其中,銷售服務費是支付給銷售機構的,理財資產托管及保管費是支付給托管機構的,而部分理財產品還將收取超過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的收益,作為理財計劃管理人的產品管理費。
“正是由于銀監會沒有對理財產品的收費進行明文規定,各銀行大多自行定價,導致各個銀行的收費標準出現很大差異。部分銀行從最高年化收益率直接扣除相關費用。”梁燕如此提醒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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