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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聘人員也應繳個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6:16 信息時報
時報訊 (記者 李杉 通訊員 孫艷秋 卓銀玲 王凌) 近期,廣州地稅第二稽查局在對某旅行社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旅游社支付給營業點臨時人員的勞務費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查實后,稅務機依法對其作出補稅、罰款等處理。 據了解,隨著旅游行業日趨興旺,各大旅行社都設立了眾多連鎖營業網點并臨時聘用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支付給臨時招聘人員的勞務費,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為:每次所得不超過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預扣率3%全額計算預扣稅款;每次收入超過1000元,但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后,按20%稅率扣稅;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后,按20%稅率扣稅;因此,該社支付給各營業點臨時人員的勞務報酬應按以上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鏈接 《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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