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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有風險不是理財產品零收益擋箭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09:49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從2007年12月底開始,因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不滿意而引起投資者不滿的事件呈現出爆發性增長的態勢。短短兩個月時間,包括浦發銀行等在內的六家銀行卷入了此次風波,為何當理財產品漸漸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時候,有關收益率之爭會集中爆發?消費者應該如何應對?記者采訪了本次“3.15金融維權”的專家團成員律師呂良。 “投資有風險”不是擋箭牌 在投資時,經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那么,“投資有風險”是不是金融消費的擋箭牌呢?對此,呂良律師表示,由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為了讓財產增值,具有投資特點,因此金融消費并不完全屬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范疇。“理財產品的發售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簽署了合同,那么,銀行等產品的發售機構就要對投資風險進行清晰地提醒,因為理財業務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僅憑 ‘投資有風險’這一句話,顯然不能盡到合理提示的義務,必須明確指出風險在哪兒,什么情況下會產生風險。產品一定要賣給合適的人,如果將高風險的理財產品賣給了風險承受能力弱的投資者,就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呂良表示,“如果因自身利益,而在銷售時提供了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存在明顯誤導,那么可視為欺詐,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投資者應有更多知情權 前段時間,一份名為《就銀行理財產品致各銀行、投資人和監管部門的公開信》傳到了中國銀監會,公開信中提到,有關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相關法律需完善。對此,呂良認為,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應該有權利獲得及時、完整、準確的報告。“基金在每個季度的時候會公布其十大重倉股,我認為,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到期時,也應該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讓投資者對錢的用途有所了解,比如打新股的理財產品,何時申購的新股,哪個價位賣出等相關信息,應該給予披露。”呂良告訴記者,“其實,銀監會本身就要求銀行在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向客戶提供其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但執行得還不夠好。” 呼吁完善相關法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不能滿足時代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劉小平曾表示,“《消法》起草時,醫療、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種社會福利。而現在,這些領域已經帶有了經營性質,如何解決這些領域中的消費糾紛,《消法》并沒有給出答案。”而金融消費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品,在《消法》里更是幾乎沒有涉及,這給個案處理中適用法律帶來了困難。呂良律師對此深有感觸,“《消法》起草的時候,金融環境同現在差別很大,導致了如今同金融消費相關的法律并不完善,因此才會有如此多的金融糾紛出現,因此,完善有關立法,提高有關立法的效力層級非常必要。” (記者吳旭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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