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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 16:09 新浪財經
第一條 為滿足廣大居民和單位消費支付的需求,向社會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同時為規范交通銀行各發卡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太平洋借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銀行發行的帶有“銀聯”標識以人民幣結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聯名/認同卡和照片卡),可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多媒體終端等自助設備和貼有中國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自動柜員機(ATM)上使用。該卡具有消費、存取現金、轉賬(包括卡與卡、卡與儲蓄、卡與各代理機構之間的轉賬及各種轉賬繳費等,下同)結算等功能。 第三條 太平洋卡按發行對象分為單位(商務)卡和個人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 第四條 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個人可憑公安部門認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通行證等,下同)向發卡機構申領個人主卡;個人主卡申請人可為其配偶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直系親屬申領不超過三張的附屬卡;附屬卡所用款項均記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附屬卡的所有應付款項負償還責任。 第五條 凡注冊于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和指定申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資料向發卡機構申領單位(商務)卡。申領單位可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領若干張單位(商務)卡,并對單位(商務)卡的所有應付款項負償還責任。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太平洋卡須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同意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交通銀行太平洋單位(商務)借記卡領用合約》或《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領用合約》(以下統稱領用合約)。發卡機構有權決定是否批準申請人的領卡申請。發卡機構對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七條 太平洋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或轉借,否則,由此引起的風險損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擔。 第八條 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以及屬于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單位(商務)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或將其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單位(商務)卡賬戶。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太平洋卡,須在發卡機構開立備用金存款賬戶。起存金額不限,并可隨時續存,發卡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繳利息稅。太平洋卡賬戶不允許透支。 第十條 個人卡每日在自動柜員機(ATM)上的累計提款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位(商務)卡不得取現。 第十一條 太平洋卡的持卡人須按年繳納年費。身份識別照片卡和個性化照片卡在制卡時戶的資金應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十四條 持卡人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凡使用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進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凡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凡未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登記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機構有權將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項、費用記入其賬戶。 第十五條 發卡機構應向持卡人提供查詢、對賬、掛失、咨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應每月及時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多媒體查詢機等方式查詢太平洋卡項下的賬務內容,對有異議的賬務內容須在該筆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起60天內提出查詢和更正要求,發卡機構將于30天內給予答復。如持卡人在該筆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起6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持卡人認可全部交易。 第十六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密碼,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碼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持卡人承擔。發卡機構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持卡人遺失太平洋卡應及時辦理書面或電話等非書面方式的掛失,發卡機構接到掛失申請后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自掛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在發卡機構辦理掛失手續完成之前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持卡人辦理掛失時須繳納掛失手續費。掛失后如需補辦新卡,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補卡手續,補換新卡需繳納卡片工本費。 持卡人遺忘或遺失密碼,應憑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更換密碼的申請,并繳納補打密碼信封手續費。 第十七條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請表中填寫的資料如有變更,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住址等,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發卡機構,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八條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款項。因通訊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持卡人交易失敗而造成的損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聯網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發卡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屬發卡機構的責任除外。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太平洋卡,使用偽造或作廢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進行詐騙財物的,發卡機構應及時處理,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對由于持卡人違背章程有關條款給發卡機構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持卡人應遵守本章程及《領用合約》,如持卡人違背本章程有關條款和《領用合約》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資格,并可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而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發卡機構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于執行前30天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和網站上公告,自正式執行之日起對所有持卡人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交通銀行負責制定、解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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