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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精對苯二甲酸交割細則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2月14日 14:50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06年12月1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審議通過,自2006年12月18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精對苯二甲酸(Purified Terephthalic Acid,以下統稱PTA)期貨交割業務順利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
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實物交割包括標準倉單交割和期貨轉現貨。

  第三條 投資者的實物交割應當委托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交割結果由投資者承擔。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投資者不允許交割。

  第四條 PTA期貨實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五條 交易所PTA交割業務按本細則規定進行,交易所、會員、投資者、指定質檢機構及指定PTA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標準倉單交割

  第六條 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會員應當將不允許交割的投資者在交割月份的持倉予以平倉,未實現平倉的持倉被配對的,交易所對其處以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終止交割;買賣雙方均屬上述情況的,交易所按本條規定比例核算的金額對雙方進行處罰,終止交割。

  第七條 最后交易日(即配對日)閉市后,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的投資者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由計算機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

  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八條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即通知日),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的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下午5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第九條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個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賣方會員應當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買賣雙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把投資者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后,于交割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的倉單交付買方會員。余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對發票的傳遞、余款的結算,會員均應當蓋章和簽字確認。

  第十條 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結算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第十一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轉過程為:交割賣方投資者給對應的買方投資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投資者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具或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七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向買方會員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遲交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至十日(公歷日)的,賣方會員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十日(公歷日)仍未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為不交,賣方會員應當支付貨款金額17%的違約補償金。滯納金或違約補償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給買方會員,剩余部分退還賣方會員。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有誤致使發票作廢的,買方會員責任自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延遲的,賣方會員提供發票時間可以順延;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超過七個交易日,買方會員仍未提供有關資料的,交易所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會員,后果由買方會員自負。

  第三章 期貨轉現貨

  第十二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

  第十三條 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種類相同、數量相當的現貨交換。

  第十四條 期轉現流程:

  (一)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到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

  (二)買賣雙方可以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發布期轉現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并按規定填寫《期貨轉現貨協議(審批)表》后,在每個交易日的下午2時之前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期轉現審批手續。

  (三)交易所批準后,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持倉,由交易所在審批日的下午3時之后,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應當在審批日合約價格限制的范圍內。

  (四)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

  1.買方填報《期貨轉現貨協議(審批)表》前應當有20%以上的貨款,貨款不足的不予批準或辦理。

  2.《期貨轉現貨協議(審批)表》批準后的下一交易日,買賣雙方于下午2時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有關手續。倉單的傳遞和貨款的劃轉參照本細則第九條執行。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賣方投資者向買方投資者按照雙方商定的交貨價格開具,具體辦法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4.買賣雙方的相應持倉平倉后,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五)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貨款劃轉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1.用標準倉單以外的PTA進行期轉現時,買賣雙方應當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

  2.用標準倉單以外的PTA進行期轉現,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對此不承擔責任。

  (六)交易所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買賣雙方各自負擔標準倉單期轉現的手續費2元/噸。

  第四章 交割標準

  第十六條交割單位:5噸。

  第十七條 PTA交割標準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標準交割品及相關規定:

  (一)標準交割品:符合工業用精對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質量標準的優等品PTA。具體內容見附件一。

  (二)標準交割品必須是經交易所確認的PTA生產廠家生產的商品。具體生產廠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權調整生產廠家。

  (三)包裝規格:凈重1噸/袋或1.1噸/袋。

  PTA期貨合約見附件二。

  第十八條PTA期貨合約的基準價是該期貨合約的標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第十九條交割倉庫由交易所公告。經交易所批準,交割倉庫可就近租用倉庫存放交割商品。

  交易所有權對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交割倉庫升貼水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權對交割倉庫升貼水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某一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接收標準倉單的數量加上其原持有標準倉單的數量(含注冊倉單)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月最大持倉量的3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標準倉單的數量可不受本條限制,具體數量以交易所批準為限。

  第二十二條 因無法控制的市場原因,導致某一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擁有標準倉單的數量大于前條規定的,超過交易所規定數量的標準倉單應當在當月自行處置或按下款規定執行。

  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持有標準倉單的數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部分,經交易所查證核實,必須限期賣出;逾期未賣出的倉單,由交易所強制賣出。因交易所處理超出規定數量的標準倉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承擔。

  第五章 交割費用

  第二十三條 貨物運達交割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投資者承擔;貨物裝到汽車板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投資者承擔。

  交割倉庫收取的出入庫費用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入庫(吊卸、碼垛):10元/噸;

  出庫(扒垛、裝車):10元/噸。

  出入庫費用由賣方投資者承擔,在貨物入庫時向交割倉庫支付。

  第二十四條入庫檢驗費用由指定質檢機構制定,經交易所備案后公告。入庫檢驗費用由賣方投資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倉儲費(含保險費):0.4元/噸•天。

  倉儲費自標準倉單注冊之日起至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交割倉庫收取,交易所按月在每月第一個交易日計算劃轉;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費用由交割倉庫收取。已辦理提貨手續的PTA保存事宜,由交割倉庫與投資者另行協商,倉儲費由交割倉庫直接向投資者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規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買賣雙方各自負擔交割手續費2元/噸。

  第二十七條包裝物不另計價。

  第二十八條交割倉庫升貼水在倉單注冊、注銷時由交易所劃轉,其升貼水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倉單注冊人開給倉單注銷人,交割倉庫負責監管。交割倉庫可收取一定金額的押金,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后退回。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定各項費用的標準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變化需要調整時,交易所另行公告。交割倉庫對交易所未作規定的收費項目參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或本行業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章 交割違約處理

  第三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三十一條交易所計算買、賣雙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當預留合約價值3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 -已交貨款)÷(1-3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三十二條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上午9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當日上午10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三十三條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再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 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認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征購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 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認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競賣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三十四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0%,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80%。

  第三十五條 買賣雙方均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第三十八條 會員及投資者在實物交割環節上故意違約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2006年12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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