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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保險的回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05日 16:47 建行總行

  “健康保險是不能有生存責任的,一般返還型它肯定有一定的生存責任。”中國保監會人生保險監管部養老與健康保險處處長龔貽生如是說。9月1日開始實施的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的法規——《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即說明了此道理。《辦法》規定,“醫療保險產品和疾病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這意味著國內消費者習慣將健康險當作投資理財方式的時代從此終結,與前幾年保監會叫停分紅型健康險類似,它有利于讓健康險回歸保障功能。

  生存給付責任是返還型健康險是最大賣點,即指被保險人活到保單上約定的年齡或者約定的期限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付給被保險人一筆生存金,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也就是所謂的“有病賠錢、無病還本”。目前市場上存在兩種返還型健康險,一種是由一款人身險主險附加健康險所形成的產品組合,另一種則是單獨的返還型健康險產品,保監會叫停的是后者。比如,光大永明人壽公司的“大病無憂B款”,現已由 “康順無憂重大疾病保障計劃”替代。

  新規中還有多處條款讓保險更加突出了保障的功能,防止“保死不保病”現象的發生。比如,發病條件、手術種類等問題在新規中都作了新的規范。它規定,

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賠付的條件;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要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賠償;對于有些在身故后才賠付的保險,規定長期健康保險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給付金額。此外,新辦法把健康保險分為疾病險、醫療險、失能收入險和護理險四種基本類型,其中在國外早已存在的護理險將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

  業內人士還表示,消費者不要盲目“趕搭末班車”的搶購潮,可以在重疾險的定義標準出臺后根據新的規定購買適合自己的新產品。如果既需要疾病保障,又期望養老保障,投保人可分別選擇健康險和養老險。險種越細越有利于投保人的利益。(本報記者青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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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市場上的重疾險

  目前國內市場上的重大疾病保險,就保障期限而言,一般分為定期型(如到60周歲、65周歲)和終身型兩種。重大疾病保險定期型側重于保障和養老功能,產品期滿前如果未發生過重大疾病,到期后即可領取期滿金;而終身型產品則側重于對疾病和身故的保障,保障被保險人至終身,去世后由其受益人領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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