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范璟 北京報道
同一天,兩起因系統問題迫使客戶暫停交易而蒙受損失的事件,卻產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由于山東標金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山東標金”)進行的是衍生品交易,目前國內尚無針對這方面專門的法律法規,投資者維權尚無明確法律依據。
與此恰恰相反,徽商期貨交易凍結事件,投資者有法可依,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盡管,讓期貨投資者舉證以證明自己確實造成了損失,這一點并不容易。
“衍生品交易屬于司法的盲點,山東標金公司事件可能會推動相關部門為市場定一個規矩。”9月29日,中國期貨協會法律顧問、長期從事期貨行業研究的漢華律師事務所于學會告訴記者。
期貨市場合同糾紛
因為交易系統造成的損失,客戶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但客戶需要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而這一點并不容易。
相對而言,徽商期貨的類似交易暫停事件(詳見本報9月27日 《期市驚魂:徽商期貨交易凍結兩小時》)更加有法可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頒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市場原因致客戶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責任。
按照這條規定,因為徽商期貨交易系統造成的損失,客戶應當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不過,于學會與另一位期貨業協會人士均提示,客戶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而這一點并不容易。
“有很多客戶事后說,如果不是因為系統原因,我本來可以做什么賺一筆錢,這樣的理由一般不能夠得到支持。只有當有證據證明當時確實下了單,而且按照當時的市場價可以成交,才能給予賠償。但是絕大多數客戶證明不了這一點。”于學會說。
前述期貨業人士也認為,一般來說,在持有一定倉位且已經下達平倉命令的時候才會得到賠償,而下單未成交并不能說明可能的收益。
而法院能夠接受什么樣的具體證據,于學會認為并沒有統一的標準,要根據當時的環境和情況,可以是電話錄音、圖片截屏或者旁人證明等。
如果損失可以得到證明,則需要討論期貨公司的責任,究竟是系統性風險,期貨公司的管理和維護責任,還是中間軟件商的問題。
在于學會看來,他認為實際上很難發生因為期貨公司技術問題而導致的官司。“因為期貨公司很重視大客戶,如果大客戶下不了單,一定會通過期貨公司內部人士進行處理。受到影響的只會是零散的客戶。”
“此外,如果確實是期貨公司的責任,期貨公司也愿意私下解決,而且期貨公司一般都對此有所規定。”于學會介紹。
他認為這類事件發生,對于期貨公司來說主要是會造成客戶的流失。
目前,徽商期貨已經承諾,對有需求的客戶免費贈送一套交易軟件,使其兩套系統、實時備份,而對于受此事件影響的客戶,則會加強溝通,協商解決。
不過,截至記者發稿時,因徽商期貨事件而受到影響的兩名投資人,均向記者表示尚未有人與其聯絡。
衍生品市場法律缺失
“交易是連續的,開倉后客戶就處于風險中,不允許出現因系統升級而暫停交易的事故。”
從周一到周四,林小姐一直在焦灼著。“我們也不知道怎么辦。標金公司一直把責任推卸得干干凈凈,而且態度很強硬,不僅不賠償,還要我們補錢。”
9月26日,山東標金的客戶交易系統停止運行,導致林小姐爆倉并損失7萬元投資(詳見本報9月27日《山東標金千人被“爆倉” 黃金暴跌日的神秘謎案》一文)。林小姐介紹,她知曉的最高者損失達20萬元。現在這一批投資者正準備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記者致電山東標金公司客服人員,被告知正在等待司法部門的鑒定。但對于司法部門究竟是哪個部門,鑒定結果何時可以知曉等問題,該客服人員均表示不知情。
據記者了解,投資者通過山東標金公司進行的交易為衍生品交易,轉讓標的物為山東標金(貴)金屬制品以及符合國家標準的(貴)金屬制品,可以選擇100%全款或者按照20%的比例進行現貨買賣。
不過,目前國內尚無針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法規,于學會認為,這類似于1994年時的期貨市場。
1994年尚無期貨行業法律法規,客戶和期貨公司之間的關系維護僅有一紙合同。但在法律關系上,并非所有合同規定的條款都是有效的,哪些條款能被法院認可,哪些條款不被認可成為爭議的焦點。
“一度傳聞有上千個期貨類案件都在法院壓著,因為不知道怎么審理。直到1995年最高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給出一個臨時的司法解釋,這才有了審判標準。”于學會回憶稱,他當時剛加入中期公司不久,是中國第一批外盤期貨經紀人。
“山東標金事件畢竟只是一起事故,不像當年期貨公司有如此多的行業普遍性問題。但這起事件亦有可能推動有關部門和司法部門制定規范。”于學會說。
雖然山東標金事件尚無定論,但在于學會看來,因為公司系統升級而停止交易是沒有道理的。
“因為交易是連續的,開倉后客戶就處于風險中,需要處理頭寸。在期貨交易中不允許出現這樣的事情。”不過他表示,這只是他個人看法,也可能合同中對此有規定,而這一規定是否合理則要看法院的認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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