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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調整白銀及制品出口退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6日 02:51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白銀及其制品出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從2008年1月3日起。對白銀及其制品出口有關退稅進行調整。 2006年以來,白銀及其初級制品出口增長異常,同時走私進口違法現象嚴重。《通知》稱,為加強白銀及其初級制品出口退稅的管理,防止違法行為發生,對出口企業出口的白銀及其初級制品,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函調及回函的內容在函件的“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欄中填寫。對回函確認出口上述產品或生產產品的主要原材料(銀)已足額納稅的予以退稅。對回函確認上述產品或生產產品的主要原材料(銀)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其他納稅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稅,實行出口環節免稅。 同時,對出口上述產品,特別是出口到香港或經香港轉口的上述產品,《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采取有效措施嚴格審核,除了核對相關憑證和電子信息外,還應對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生產的上述產品進行實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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