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貴金屬>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調整巖金礦資源稅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各等級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具體標準見《巖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附件1)。
二、調整巖金礦各等級的范圍。《巖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附件2)列明的企業(或金礦)按所屬等級和《巖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確定適用稅額。未列入《巖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的企業(或金礦)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其資源狀況,參照《巖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和《巖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原礦已繳納過資源稅,選冶后形成的尾礦進行再利用的,只要納稅人能夠在統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隔開,不再計征資源稅。尾礦與原礦如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原礦計征資源稅。
四、采用堆浸工藝,礦石與廢石(品位低于0.5克/噸)分別堆浸,納稅人能夠在統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隔開的,是否對廢石征收資源稅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3號]所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的巖金礦石各等級稅額以及"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的"巖金礦石資源等級表"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