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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第一案庭審激辯變相期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9:30 新浪財經
由于國家既有的法律中對于“黃金期貨”的規定尚存空白,能否最終認定被告人屬“變相期貨交易”還存疑問,所有辯護律師在庭上都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目前國內最大地下黃金交易所案件正在審理當中,被告是否會被判有罪,尚無定論。 8月28、29日,涉案金額200億元的特大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案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過連續兩天的審理,目前已休庭,等待宣判。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庭審中控辯雙方交鋒激烈,由于國家既有的法律中對于“黃金期貨”的規定尚存空白,能否最終認定被告人屬“變相期貨交易”還存疑問,所有辯護律師在庭上都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上海聯泰黃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稱“聯泰公司”)及其5名業務骨干,在兩年內,以變相期貨交易形式導致723名投資者巨虧近3000萬元,牽涉合同交易總額200多億元。 公訴人認為,聯泰公司成立以來,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私自開展“變相期貨交易”,擾亂市場秩序,而這一認定是源于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督局《關于上海聯泰黃金制品有限公司行為認定意見的函》。為此,聯泰公司的法人代表程蕾的律師何培華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上海高院的規定,這一問題應該由國家層面的有關機關認定,而不是上海監督局,它的認定缺乏法律效力,要作為定罪依據頗為牽強。” 公訴人還認為,聯泰公司對外謊稱其系上海黃金交易所二級會員單位,具有代理個人黃金買賣業務資格,向社會公眾吸取客戶,經營個人黃金期貨交易。在實際交易中,聯泰公司采用標準化合約,規定以100盎司(3110克)為一張買賣合同,客戶可以“買漲”、“買跌”,并且可以通過反向對沖操作,客戶所有交易均報至聯泰公司交易部,交易部采用保證金的形式,以遠低于合同價值的保證金進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一旦客戶保證金發生虧損至1600元以下,即強行平倉。通過這,聯泰公司賺取大量傭金,而客戶造成重大損失。 但是,何培華認為事實并非如此,聯泰公司并非在經營“黃金期貨”,而僅是“黃金現貨延期交收業務”,這一模式與上海黃金交易所2006年推出的“延期交收”現貨黃金業務相同。它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買賣,交易者可以選擇合約交易日當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時引入延期補償費機制來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種現貨交易模式。 另據調查,聯泰公司與客戶所簽訂的協議都寫的是“現貨”而不是“期貨”,公司也有黃金現貨以備客戶交割。律師也提供證據證明,現實的交易中,也有幾例客戶選擇了提取現貨。而且,辯護人強調收取客戶的是合同“訂金”,而不是“定金”,后者屬保證金,而前者只是購買現貨黃金的預付貨款。 根據今年4月15日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只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這一特征的才能稱之為變相期貨交易,何培華認為聯泰公司的行為都是直接針對每一個客戶,并沒有進行集中方式交易,所以不是“變相期貨”。“至于經營虧損,做買賣都有風險,不能因為虧損了就找公司的麻煩。” “這其實存在法律的空白,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針對黃金期貨交易的具體規定,所以,要定罪比較難。”何培華如是說。而據了解,4月份,上海黃金交易所即向央行提交有關開展黃金期貨業務的申請,順利獲批后轉至證監會,但是,時至今日,“黃金期貨”還在等待審批中,我國內地尚沒有正式的“黃金期貨”,相關規定自然難以配套。 此外,何培華還表示,如果聯泰公司的有關人員最終被判有罪,不能確定這些被告人是否有足夠的資產來賠償客戶虧損的294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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