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黃金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討論稿解讀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 10:25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蔡志杰 上海報道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在11月8日向行長專題辦公會議提交了《黃金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討論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不僅要求機構黃金業務必須符合一定的規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場外的黃金保證金交易,還新提出了有關“憑證式黃金交易”的概念。 自2002年黃金市場放開后,四年來場外市場基本處于無監管狀態的局面有望因此而終結。此外,《管理辦法》中“具備條件的境外黃金機構經批準可以進入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的規定,對于覬覦國內市場已久的境外黃金結構而言可謂一個重大利好。 基本準則 《管理辦法》分六章三十九條,規定了黃金市場交易的基本準則,并首次明確了黃金市場的交易主體、交易方式及業務規范。 根據目前黃金市場放開后許多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缺少必要的法律界定和規范的現狀,《管理辦法》規定了場內、場外黃金定義以及交易準則,境外機構進入境內黃金市場準則,以及自然人交易準則。 《管理辦法》規定,場內市場指以競價交易為主要交易方式的黃金市場;場外市場指易詢價為交易方式的黃金市場。明確了黃金市場特別是黃金場外市場的管理邊界。 “自2002年黃金市場放開后,四年的場外市場基本處于無監管狀態,市場上出現了很多外圍黃金交易包括杠桿交易、黑市交易等很多違規現象,給市場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并給投資者誤導,使其喪失了對黃金這樣一個新興投資市場的公正認識。”一位黃金公司負責人指出,“而真正需要解決的,首要應該是法律法規的建設。” 而《管理辦法》不僅要求機構黃金業務必須符合一定的規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場外的黃金保證金交易,還新提出了有關“憑證式黃金交易”的概念。 根據《管理辦法》起草說明,2002年以來的黃金實物交易已實現市場化,作為商品內交易屬性的黃金交易不受行政管制。但是帶有投資性質的,特別是針對公眾的黃金投資類業務進行管理,一是實盤紙黃金交易,一是具有杠桿性質的黃金交易。這兩類黃金交易的共同特點是其交易過程基本不進行黃金實物的交割,而是以交換黃金憑證的形式實現黃金權益的轉移,因此統稱為“憑證式黃金業務”。 有了這樣的新概念,則嚴格明確了有關實盤紙黃金交易以及投資類黃金交易的界限。 而針對目前個人黃金經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自然人不得從事黃金實物的收購和銷售等經營性業務。”但允許自然人通過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經營黃金實物的收購和銷售。 此外,對于目前場內市場機構組成,《管理辦法》也作了相關調整,規定“具備條件的境外黃金機構經批準可以進入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同時境外機構可以申請黃金實物進出口額度,用于境內黃金交易的對沖平盤。 這對于窺覷國內市場已久的境外黃金機構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 權責權重 而《管理辦法》除規定了黃金基本準則,對各類交易以及參與主體規范之外,還特別限定了各類交易的權責權重。 《管理辦法》明文規定黃金交易所的權利和義務,是為場內黃金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黃金交易所是為黃金的場內市場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相關服務,組織和監督黃金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管理辦法》對于黃金場內場外交易進行一定約束,嚴格了監管,而對場內市場的監管則酌量減少了行政審批。“開正門”和“堵邪路”并重,對于違規市場交易行為追究交易主體法律責任。 鼓勵市場參與者進行交易方式和交易產品“自下而上”的創新活動,明確了市場創新的引入機制和管理機制。場外保證金交易類似期貨交易,存在較大風險,應當具有嚴格的資格準入和業務規范。而目前的場外非法保證金交易市場主體資質參差不齊,交易沒有任何業務規范,禁止場外保證金交易,保留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為今后可能涉及的保證金交易等衍生產品交易預留空間。 對于個人黃金投資,則由上海黃金交易所通過場內市場產品創新實現,但要受到嚴格的監管,實行事前報批制度。而對于針對機構客戶的場內產品,則由黃金交易所自主推出,事后報備即可。 而對于引進境外投資機構進入場內交易的規定,在2006年5月24日吳曉靈主持召開的有關黃金市場發展的行長辦公會上,已經提出了開放我國黃金市場“分步走”思路:先試點允許境外機構的分支機構進入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等時機成熟后再允許境外機構直接進入境內市場交易。具備條件的境外黃金經營機構進入黃金交易所進行交易,并欲尋境外機構申請 外匯退還額度和實物進出口額度用于黃金交易。 而這個討論稿《管理辦法》最大的開創之處還在于,從黃金投資性業務的角度而不是從機構性質的劃分角度來監管場外市場。 此外,該《管理辦法》還涉及到了黃金實物進出口放開問題以及黃金交易反洗錢等相關問題。 而據知情人透露,屆于金融機構多元化經營和金融混業的現狀,金融市場司還在抓緊研究“黃金場外市場的做市商”問題,由于這涉及到今后我國黃金市場的發展模式以及眾多個人投資者,因為力求穩妥,將通過試點積累經驗、逐步展開的模式開放。而這一方面的內容還沒有加入本次討論稿《管理辦法》中。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