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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代銷保險產品亟待規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5日 00:04  中華工商時報

  

    家住福州市金山生活區的連女士日前向記者反映了這樣一個情況,她與兒子前去金山某建設銀行咨詢有何短期的理財產品,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就向她推薦了一款建行特有的產品,由于聽著不錯,她便決定購買,一道道手續做下來,最終擺在他們面前的卻是一份保險公司的保單,這讓他們很不滿意……

  消費者拒絕被誤導購買銀保理財產品

  工作人員向連女士推薦銀保理財產品時稱,該產品是銀行一款中長期理財產品,3年即可支取,保證本金,每年保底銀行定期存款利率2.25%的收益,還有4.14%的分紅,每年另獎勵325元。如果存滿5年,獎勵金升為650元。存滿半年后,中途如果需要用錢,可以支取本金的90%出來應急,半年內還回本金,固定收益和分紅不受影響,而且該款理財產品在存期內還贈送意外保險的功能。有這么好的理財產品?連女士幾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于是追問銀行工作人員有沒有蒙她,工作人員笑著承諾,這是建行推出的產品,怎么可能欺騙儲戶呢?連女士很高興,當即決定購買4萬元該理財產品,還稱贊現在銀行的產品是越來越人性化了。一道道手續做下來后,最終擺在他們面前的是一份紅色的“中國人民人壽人保壽險金鼎富貴兩全保險”的合同,注明期限5年。合同上沒有絲毫可以體現出建設銀行的字眼,僅有一張代繳費收款通知單表明由建行代為繳費。合同第七款明確說明,該產品是保險產品,雖然具有分紅功能,但不能替代和視為銀行理財產品。內中標注了第一年的保底收益為3.7萬多元,第二年的保底收益3.9萬多元,只有第三年的保底收益才達到4萬元。依此推斷,即使算上利息和分紅,頭兩年本金是虧損的,第三年才保本,而且合同還說明分紅比例不確定,只有保險公司投資贏利的情況下才給予分紅。看到這樣的情況,連女士生氣了,“既然是保險,為什么一開始不直接說明呢?”“頭兩年是虧損的情況也沒有說明!”,她的年紀大了,必須存部分錢以備靈活支取,萬一存期的頭兩年要急用錢,收益固然不必考慮,難道連本金也得部分損失?!建設銀行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讓她很生氣,前面聲稱是銀行的理財產品,后面就“變臉”成了保險公司的保單,這不是“掛羊頭賣狗肉”嗎?

  這種情況究竟是個例還是帶有普遍性,為此記者走訪了市區其它幾處銀行。在某工商銀行,當記者向理財經理咨詢理財產品時,該經理介紹了幾款產品,也提到了銀保理財,但并未大力推銷,只是建議記者如果需要購買長期理財產品,可以考慮配置一些代銷的保險產品。

  記者隨即又采訪了一些市民。在鼓樓的某建設銀行外,記者采訪了一位年約六七十歲、正在避雨的李先生。他說,到銀行買理財產品的時候常遇見忽悠人的情況,說是銀行理財,最后卻變成兜售保險,“你去銀行取錢的時候,他們(工作人員)馬上就跟著來了,向你推銷理財產品,一開始都不說明,后面才知道是保險,碰到這樣的情況就算了,不去買它!”

  就在一街之隔的工商銀行,記者又采訪了一位黃女士,談及銀行代銷保險產品一事,她表示她個人對保險產品是認同的,只要有好的險種,她就會購買。但是如果工作人員有意誤導、隱瞞事實,那么保險產品再好,她也不會購買,因為失去了對工作人員的信任,后面也就不想再溝通下去了。

  銷售方式不當是銀保理財引發投訴的主要原因

  銀行代銷保險產品有其政策背景。國家發改委《中國金融發展戰略總體研究》提出,“十一五”期間我國“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點,就是圍繞個人金融資產開展相應的保值和增值服務”,“金融機構將為個人提供全方位、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多方面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福建省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銀行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銀保理財產品,對銀行和保險公司可以取到雙贏的效果。對保險公司而言,可以增進消費者對保險產品的了解與信任,提高保險意識,擴大保險產品的銷售渠道,提升保險產品的銷量;對銀行而言,消費者購買的保險產品的保額直接就以存款形式存入代銷銀行,有助于銀行吸納存款,提高銀行存款保證金。

  福州市某工商銀行的嚴姓工作人員說,“保險產品在銷售方面具有一定的難度,其收益的實現需要較長時間,一些消費者一聽到保險就不作考慮了,所以個別銀行的工作人員為了沖業績就會出現隱瞞實情、誤導銷售的情況”。某農業銀行吳姓工作人員表示,“不同的人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不一樣,對理財規劃的時間也不同。而保險產品的理財時間往往比較長,如果事先沒有明確說明,消費者在不滿期的情況進行支取,可能會導致本金的虧損”。

  銀保理財產品的銷售亟待規范

  消費者的不滿與投訴也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早在2008年中國保監會就下發了《關于開展銀行郵政代理保險業務專項檢查的通知》,嚴查銷售誤導和賬外支付手續費行為,一些銀行和保險公司也在開展了行業自律,但時至今日,銀保產品的誤導銷售依然存在,并引發了更多要求加強監管的呼聲。

  福州大學人文社科院的甘滿堂教授對銀保產品銷售誤導屢禁不止的現象作了解釋,“銀保理財產品的銷售誤導情況僅靠行業自律的方式是無法做到真正規范的,在利益面前,很多銀行工作人員和保險公司駐點銀行的人員都會失去自我約束,轉而追求業績和眼前利益”。對于這類行為的規范與整治,甘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銀保理財產品的銷售誤導最容易使一些老年人和農民工迷惑和上當,從而給這些人造成生活上的不便,甚至是一定的經濟損失。嚴重的誤導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可以起訴銀行與保險公司合謀詐騙。國家應給予這些受誤導的消費者更多的維權渠道,工商、司法等部門則要設法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必要的甚至提供法律援助,以外部力量對該類誤導銷售行為進行約束”。

  福州三通律師事務所的周輝強律師指出,銀保理財產品的銷售誤導首先是違反了《合同法》中簽訂合同要誠實守信的原則,相關工作人員要擔負締約過失責任。過去很多消費者受到誤導后要么選擇自認倒霉、要么退保了事,沒有追究銷售人員的責任使之支付較高的違法成本,所以這種不規范行為才屢禁不止。本身消費者要提高自身的辨別能力及維權意識。另外,相關主管機關也要予以嚴肅查處,此外還要加強對銷售誤導行為治理的普及宣傳,從氛圍上營造個案的警示教育作用。

  銀保理財產品本應該是一款對銀行、保險公司和個人都大有裨益的產品,也符合國家對金融行業的發展戰略,卻因為銷售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遭致不滿和投訴,實屬不該。綜合各方觀點看來,對銀保理財產品在銷售方面的規范亟待加強,不能僅靠行業自律,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相關法規,依靠外部力量起到約束與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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