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 黃兆隆
本報訊 7月6日,監管層出臺銀行理財新規,要求商業銀行嚴格遵照規定發售理財產品。但據證券時報記者調查發現,新規出臺兩周以來,部分銀行并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市場上迄今為止仍難覓合規銀行理財產品。業內人士認為,這反映新規目前并未被市場接受。
據普益財富不完全統計,上周29家銀行共發行98款理財產品,發行數保持在平均一周百款左右。但記者調查發現,在近三周時間內,銀行發售的合規理財產品難覓蹤影。
雖然部分銀行已經開始修改理財產品的相關文書,標明與理財產品適合的有關客戶群體,但大部分銀行暫時仍然沒有按照理財新規進行操作。
業內人士表示,各銀行對理財產品適合的客戶群體區分基本依照各自的標準。研究發現,某銀行同一類別、同一風險等級理財產品在客戶分類上都有所差別。因此銀行理財產品說明書必須鮮明標示相關客戶群體,以便于投資者自我衡量。
此外,在近三周內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中,仍然難以見到由其他有托管資格的銀行進行資金托管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的資金仍然由銀行自行托管。以建行一款產品為例,該產品說明書中在基礎資產配置說明欄的首段首句仍然標注是建設銀行作為理財產品受托人,并代表該產品投資者集合體投資所募集資金。
此前,銀監會曾規定: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應委托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理財資金及其所投資的資產。
西南財大理財與信托研究所研究員張星表示,由于銀行理財新規在本月初出臺,而重新選擇托管銀行涉及比較復雜的業務談判,因此銀行可能需要一個時間差來調整相關的業務操作流程。
而也有業內人士表示,不排除因涉及某方面利益,銀行現階段并不愿意投入成本來保證理財產品合規,對于銀行來說,目前這一個月既是緩沖期,也可以理解為是拖延時間。實際上,銀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的使用還是缺乏有效透明的第三方監管程序,自營自管仍是目前市場主流。
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標明所適合的客戶類別;僅適合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銷售。
商業銀行應盡責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客戶充分披露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并及時向客戶披露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
——《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