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前提要) 銀監會對于銀行理財產品新規的出臺,將對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出現較大的影響。被視為理財投資產品重要市場之一的銀行理財產品,其投資需求和規模都可能受到較大的壓縮。
文/本刊記者尹娟
從2004年光大銀行所推出的第一只人民幣理財產品以來,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既經歷過蓬勃的發展階段,也曾經遭遇過“零收益”、“負收益”等多重負面信息的困擾。尤其是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不少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遭遇了較大的沖擊。繼今年5月份,銀監會下文調整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模式后,7月上旬,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再一次下發到各家商業銀行。
從《通知》的內容來看,新規的出臺,從產品投資范圍到投資門檻、銷售模式等多個方面,將會對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出現較大的影響,根據調整的內容,被視為理財投資產品重要市場的銀行理財產品,其投資需求和規模都有可能受到較大的壓縮。
不得投資于二級證券市場
“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痹凇锻ㄖ分,明確對銀行理財資金的投資范圍進行了限定,其中對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基金,發出了“禁行令”。
這就意味著,以往理財產品中占據一定份額的證券投資類理財產品將無法進入市場。比較典型的一類產品為“類基金”人民幣理財產品,將發行產品所募集到的資金投資于新股、債券、二級股票市場、基金等,以凈值的方式來體現產品的收益。這一類產品的運作模式與開放式基金極為類似,運作中也往往采用了與券商或是基金公司合作的模式。但是與開放式基金產品相比,“類基金”理財產品顯著的不足之處就在于其產品信息的不透明化,“類基金”產品并不要求像開放式基金那樣定期公布其季報、年報和投資結構信息,銀行定期發布的產品信息也沒有統一的模式。同時,“類基金”產品只有在產品的開放日中才可進行贖回。
同時,FOF(基金中的基金)產品也無法進行發售。“類基金”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于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股票,而基金中的基金主要投資于相關的證券基金,較為常見的產品為直接追蹤某幾個市場的股票指數,經過一定的加權平均后得到“FOF”的凈值;或是直接把開放式基金作為投資對象的理財產品,今后也將從理財資金的投資范圍內消失。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在銀行理財產品中創下“一枝獨秀”的新股申購類理財產品仍有生存的空間。從銀監會此次發出的《通知》來看,并未對涉及到一級市場交易的股票交易做出限制,銀行理財產品仍可涉及“打新”這一領域。不過,隨著此次IPO重啟,新股申購辦法的改革,傳統的銀行新股申購類理財產品收益方式獲得了較大的阻礙。如新規規定,每個賬戶的申購上限被限制。以近期發行的三金藥業為例,網上申購賬戶的上限為30000股,根據其發行價19.8元計算,那么單個賬戶的申購資金上限為59.4萬元。而一般單個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規模為2000萬~3000萬元,這就意味著如果銀行發行一只“三金藥業”新股申購的理財產品,必須要通過33個賬戶才能體現其資金規模,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的管理成本將大幅上升。
另外,盡管直接投資于證券二級市場的理財產品被叫停,一些掛鉤于股票的理財產品仍可進入這一市場。如7月10日恒生銀行就推出了一款“鐵路基建”主題的部分保本理財產品,產品的收益掛鉤于四只鐵路基建港股,分別為港鐵公司、中國中鐵、中國鐵建和中國交通建設。當四只股票的收益滿足一定的條件時,投資者就可以獲得對應的收益。
禁止投資于股權產品
同樣被劃入理財產品“禁行區”的是股權投資類產品。根據相關統計數據,在今年上半年約有30多款的股權投資類產品進入市場,大有升溫之勢。
一般股權投資往往起點較高,如個人投資者通過股權私募基金的方式進入這一領域,至少需要1000萬元資金;股權投資的期限也比較長,一般投資時間需要5~7年。因此,對于中小資金來說,股權投資往往是望塵莫及的。而在銀行的介入之下,以銀行理財產品作為包裝形式,收益主要來自于股權投資,這種理財產品大約5萬~30萬元的資金就可進行投資。同時,針對大眾投資者的特點,在產品設計中也引入了如“分級”、“保證收益”等形式,使這一類型的產品風險有所降低。但是,如果對不同銀行所發行的不同股權投資產品進行比較,不難看到,由于設計條款與收益方式的不同,其風險屬性也呈現出了較大的差異。
也正是基于這一點,股權投資將再度從大眾理財產品的視野中去除,銀行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股權投資產品。同時,銀監會所發出的《通知》也指出,股權投資類產品可以作為私人銀行的業務范圍,“對于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這也為銀行銷售股權投資產品留備了一定的空間。
客戶分級投資門檻抬高
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除了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大幅“縮編”之外,此次《通知》更直接的影響體現于在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中,將對不同的客戶實行分類管理。
按照《通知》的規定,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標明所適合的客戶類別。同時,僅適合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銷售。
一方面,對客戶的區分將成為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必備的程序。由于銀監會并沒有對客戶分類做出具體的規定,一些商業銀行也推出了一些判斷的方式。比如開通過銀行第三方存管業務的客戶,一般可以視為具有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也有銀行準備通過與投資者面談,了解其投資經歷的方式來確定客戶的分類。但是,這種分類的方法是否具備足夠的可操作性,真正達到防范投資風險的目的,還需待市場進一步的驗證。
而由于對客戶進行分類,對于不同產品需要標識不同的客戶類別,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投資銀行理財產品的門檻。按照銀監會的要求,適用于無投資經驗的客戶主要為保證收益類的低風險理財產品,最低投資金額為5萬元;而僅適用于無投資經驗客戶的產品為非保證收益、非保本的產品,如果投資者購買這一產品,至少需要投入的資金為10萬元人民幣。與原有的理財產品銷售方式相比,大大抬高了理財產品的銷售門檻,也勢必壓縮市場的投資需求。
銀行賣者有責出臺“冷靜期”
在強調銀行理財產品“買者自負”的同時,此次新規的出臺更多地強調了銀行的“賣者有責”,作為理財產品的銷售方,不僅只能發售投資于指定范圍的理財產品,對于客戶也需要建立足夠的認識,也就是所謂“把對的產品賣給對的人”。盡管從目前來看,新規的出臺勢必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規模、市場需求產生較大的影響,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前期銀行理財產品開發、銷售中所產生的問題,降低由此產生的風險。
而在新規出臺之后,東亞中國也在內地銀行業首家推出里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的“冷靜期”設置。東亞中國常務副行長林志民認為,通過“冷靜期”的設置,給予了客戶二度選擇的機會,確保了投資行為的理性,也充分體現出銀行對“賣者有責”的實踐。
據介紹,所謂的“冷靜期”是指東亞的客戶在認購產品當日起至募集期結束后的1~3天內,客戶如果對自己的投資決策有所猶豫或是反悔,也可以進行無成本的“撤單”。在冷靜期內,客戶全部投資金額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同時不會產生其余的費用!袄潇o期”的設立,與保險投保時的“猶豫期”有類似之處,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屬于首創。另外,目前東亞所推出的“冷靜期”僅針對結構性理財產品而設,而且對保本穩健型結構性產品、部分保本型結構性產品、非保本型結構性產品,將相應按其風險程度的遞增而增加“冷靜期”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