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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能否真正做到投資人與管理人的利益一致化?從原則上講,銀行、基金、券商在推出產品時均會作出此類表述,但實際上,不同類別產品,體現的程度差異較大。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銀河金星1號,對雙方共享收益作出了較新穎的設計。
該產品的說明書顯示,管理人銀河證券為金星1號的業績報酬提取方式設定了較高的標準——“新高原則”,即只有在份額累計凈值超過歷史最高份額累計凈值,且不低于1.03元時,管理人才能提取業績報酬。提取額為當日份額累計凈值與歷史最高份額累計凈值及1.03元兩者中高者差額部分的10%。
在收取管理費之外,不同的集合理財產品,均有一套提取業績報酬的設計,如份額到期清算時,若折合年收益率大于某個標準,則按一定比例(如15%)提取業績報酬,或是在某一期限,當投資人的收益率高于某個標準時,按一定比例提取。
專業人士認為,象銀河金星1號這樣的設計,也就是說要求產品凈值在1.03之上不斷創出新高才能得到報酬獎勵。這從機制上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能夠對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勵和持續的壓力,促使管理人努力追求業績的不斷突破,持續為投資者創造價值。
而且,在必要時,證券公司也會以自有資金認購其發行的集合理財產品,甚至公司員工也加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券商理財產品首先承擔了投資虧損的風險,并打破了公募基金無論盈虧都收取固定管理費的“鐵飯碗”,從制度上保證了管理人和投資人形成“利益同盟”。
作為股票型集合理財產品,銀河金星1號與股票型基金的激勵機制取向不同。由于管理資產規模相比公募基金一般較小,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僅僅依靠收取管理費并不能獲得穩定收入,因此,券商更強調獲得絕對收益,而非相對收益。
業內人士認為,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投資策略及資產配置均較為靈活,這一優勢與激勵機制相結合,為其控制風險、獲取正回報提供了保證,當然,實際回報還取決于管理人的綜合投資及運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