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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李茜)日前,銀監會下發了《關于加強信托公司異地信托業務監管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信托公司開展異地信托業務,應向屬地銀監局和異地銀監局逐筆作事前報告。業內人士表示,這是監管部門首次針對信托公司開展異地業務出臺的具體監管措施,今后信托公司將在合規的情況下有序擴大發展范圍。
據了解,“異地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在其注冊地省級銀監局轄區以外進行推介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或者是財產信托進行受益權拆分并異地推介的信托業務。
《通知》對信托公司異地業務的監管、申請、業務流程等方面做了詳細闡釋。首先對監管職責進行了細化,并制定了監管原則!锻ㄖ分赋觯y監會將負責對信托公司異地信托業務監管提供全面指導,就屬地局和異地局之間的監管行為進行協調和指導,屬地局按照“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要求和銀監會監管工作規程的規定,對信托公司異地信托業務實施包括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在內的全面監管,異地局積極配合屬地局做好對異地信托業務的監管。
此前,2007年,信托新“兩規”頒布時,監管部門曾對異地信托業務做過表態。原信托管理辦法要求信托公司異地開辦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須申請“異地業務資格”,而新辦法規定,異地推介信托計劃前應向注冊地、推介地監管部門報告。這無疑給異地信托大大降低了門檻。
上海中泰信托公司相關人士介紹,目前信托理財基本上屬于高端理財,但投資者無論個人還是機構都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經濟發達地區,這對注冊地在全國其他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的信托公司十分不利,他們為了生存,實際上已經悄悄來上海駐點,銷售信托產品。但是根據2007年實施的新“兩規”,未經銀監會批準,信托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在這種身份不明的情況下,一旦這些公司的信托理財出現問題,投資者的資金安全都令人擔憂。此次《通知》中明確提出,異地信托監管以信托公司注冊地銀監局為主,注冊地以外銀監局為輔,若信托公司在推介產品中出現違規情況,異地局有權立即叫停,這就解決了監管無序的問題。
同時,在業務準入方面,《通知》要求,信托公司開展異地信托業務,應向屬地局和異地局逐筆事前報告。完成事前報告程序后,信托公司方可開展推介和銷售。在信托計劃成立后,信托公司應按照規定向委托人披露推介、設立情況,并同時報送屬地局和異地局。
另外,《通知》還要求屬地局加強非現場監管,屬地局應當在每個季度的非現場監管報告中專門對信托公司異地信托業務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基本內容應至少涵蓋異地信托業務總量、結構、涉及人數、辦理業務的合規性、后續管理、清算交付、風險狀況等情況。對信托公司在其轄區開展異地信托業務規模較大,或者在其轄區開展業務規模不大但業務風險程度較高的異地局,屬地局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非現場監管分析內容通報異地局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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