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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規制放寬 私募蜂擁銀行渠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6日 10:23 中國經營報
作者:盧遠香 巫燕玲 “最近,很多私募基金經理來找我們合作推出產品。預計到明年初就能推出私募類銀行理財產品。”近日,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一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說,越來越多的私募,在信托之后,正試圖通過銀行募集資金。 在公募基金公司通過與銀行聯合發售理財產品進行擴容的同時,私募也開始盯上銀行這一特殊渠道。不久前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調整,進一步放寬銀行理財業務管制,使更多私募開始覬覦銀行龐大的客戶和資金。 私募“攀上”銀行 “下半年來,很多私募主動來找我們談合作。”中行廣東省分行人士說。而工商銀行廣州分行一位人士也向記者證實,最近很多私募找上門來希望合作推出產品。 此前,銀行與公募基金或信托聯合發售類私募產品的合作模式很常見。如民生銀行于8月推出的“滬深50共享成長”理財產品,就是以基金公司為投資顧問。 民生銀行金融市場部理財產品總監鄭智軍告訴記者,不論是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其合作模式并無本質不同,都是由銀行募集資金之后,通過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財資格來投資股市。表面上基金公司只是扮演一個投資顧問的角色,實質上就是操盤手。 鄭智軍介紹,此前與銀行合作的公募基金一般收取相對固定的管理費。如近期推出的“光華行業精選計劃”規定,如果投資者不能賺錢,華夏基金不能獲得顧問費;當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率超過20%時,華夏基金可以收取3%的投資顧問費。 而銀行與私募聯手發行的產品則會采取浮動費率機制,即根據收益變化收取管理費用。“私募基金承諾,在理財產品虧損到一定程度時做出墊付,而公募基金并無這類條款。” 鄭智軍解釋說。 “合作條款是由銀行與具體的私募基金來談。”前述中行廣東省分行人士介紹。例如,考慮到市場風險以及私募行業特征,在產品協議上有“當產品虧損5%時,由私募拿出自有資金來填補該損失;如果虧損達到10%,則該產品自動終止”等條款。 信托通道擁堵 “通過銀行渠道發售產品募集資金,繞過了信托這一目前相對擁擠的渠道。”一位尚未發信托產品、但想陽光化的私募人士表示,通過銀行發產品,渠道會比較暢通,速度也會比較快。 “陽光化是今年私募市場的特征。現在有60多只產品在深國投排隊等著發售。”深圳東方港灣投資公司董事總經理但斌透露。而深圳市龍騰資產管理公司的吳險峰介紹說,他們公司從4、5月份開始報批信托產品,最近才批下來。“我們已經算是比較快的了。” “最快也要三個月時間。”深國投信托一部的劉輝副總經理表示,信托公司需要全面控制風險,對私募機構進行審核需要一個過程。如果慢的話,可能幾年都推不出產品來。 “更重要的是,私募想借助銀行的客戶資源來募集資金。”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人士介紹,私募繞開信托公司來銀行發行信托人民幣理財產品,可以向普通投資者募集資金。 銀行、私募各取所需 上述人士解釋說,私募借銀行渠道發售的這些理財產品,可以繞過信托產品的門檻限制。例如,信托理財產品要求“投資一個信托計劃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而私募銀行理財產品門檻是5萬元。 中行廣東省分行人士解釋,此前私募通過信托公司發售產品,是信托公司進行產品設計,銀行只負責托管,介入程度不深。而與私募合作,是雙方協商設計產品形式,銀行具有更多的主動權。“不論是和公募基金合作,還是私募基金洽談,主導方都是銀行,銀行在產品設計中占據了主動地位。”上述人士表示。 “銀行與私募合作,也是各取所需。”該人士說,銀行幫私募基金找資金,也是幫風險偏好不一的客戶找合適的產品。據他介紹,銀行目前的理財產品大眾化,滿足不了一些偏好高風險的客戶需求。而與私募的合作方式可以很靈活,例如有些客戶想專門投資奧運主題的產品,銀行可以與私募協商推出類似的產品。 監管真空 “關于銀行與私募合作,目前還沒有相關法規監管。”多家銀行以及私募人士都向記者表示,這種合作方式屬于法律模糊地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私募人士稱,沒有任何法規規定銀行的投資管理團隊不能是私募基金。即便是國外,也沒有對這種資產管理形式進行細分。 據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零售業務部人士介紹,與私募合作的形式,屬于銀行信托理財產品,走的審批渠道是向銀監會報備。“此類產品的監管法律屬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而不是《信托法》。” “對于銀行信托理財產品的監管,最近剛出臺的政策更加寬松了,只要在5日后備案就可以。”該人士稱,銀監會對于信托產品監管比對銀行理財產品嚴格很多。 信托公司申請發行集合信托理財產品的方式是審批制,其監管法律也是遵照《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信托法律;但最新調整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取消了原《辦法》中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改為實行報告制。 “目前與私募在談的,基本上走的也是銀行理財產品報批的路線,就是為了規避較為嚴格的信托法律的規管,可以曲線擴容。”上述人士說。 “發信托很難做,深圳信托私募最高收益達到90.24%。”深圳多位知名私募基金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發陽光私募信托產品,各種條款對私募基金經理的限制很大,并不如外界所想象中的靈活、自由。 “關于銀行私募產品的業務,法律上規定還比較模糊。”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博士表示。 而有國有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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