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財產品提前權勿濫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17:52 南方都市報
銀行一般會設計懲罰性條款,提前贖回或終止要慎重考慮和計算 張女士最近才發現,她購買的理財產品中,有一些設有提前贖回權,有一些有提前終止權。她想問,這兩個權利都有什么用處,何時行使比較好? 據理財師介紹,理財產品說明書上提到的“提前終止權”,客戶一定要看清這個權利是賦予誰的:是銀行還是個人投資者,或者雙方都有。如果只是銀行有這個權利的話,那么投資者就不能行使,而銀行單方行使時,投資者也無法拒絕。從目前來看,銀行使用提前終止權的產品,基本上產品收益都不太理想,銀行為了防止收益繼續下滑,才不得不啟動。 “提前贖回權”,一般都是指客戶擁有的權利。當理財產品收益提前達到預期時,一些保守型客戶想鎖定收益,因此提前贖回。除了鎖定收益這個功能外,如果客戶急需用錢,也可以使用這兩種權利。不過理財師表示,一般與利率掛鉤的固定收益類產品不設提前贖回權。由于銀行并不太希望客戶使用這兩個權利,因此在產品銷售時會事先標明。對提前終止投資的行為設計一定的“懲罰”性條款。如收取提前贖回費、一些保本理財產品不對資金進行保本等。所以想提前贖回時,要先計算一下成本,避免因提前贖回對投資造成損失。 本報記者 伊曉霞 實習生 孫蘊佳 相關報道: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