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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撞了汽車該咋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 06:59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崔麗 程剛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正牽動著社會各界的神經。10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與每個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密切相關的第76條的修改,再次激起委員們以及社會各界的爭論。 為修改好這一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1月上旬召開座談會,分別聽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管理等各部門,以及公交、出租車司機、社區居民、專家等各方意見。 從目前的反饋意見看,社會各界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是否規定具體的比例、交強險如何賠付等問題,爭議突出。 正如有關評論指出的,道交法的修改,再次考驗立法者——如何在“以人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間進行平衡、裁量。 機動車無過錯是否該擔責? 一度,社會上“撞了白撞”說法盛行,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交通事故歸責的一種誤解,但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以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一直是社會各界爭議的焦點話題。 在此次意見征集中,有人認為,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不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都應按照無過錯原則由保險公司全額支付,超出強制保險限額之外的部分,按照過錯責任分擔,舉證責任分配上也不需再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傾斜。 那么,機動車無過錯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征求意見時,部分司機對此反映強烈,認為機動車無過錯就不應當承擔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外的損失,誰的過錯誰承擔責任。有司機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給人的印象是發生交通事故后由機動車全賠,或者賠償絕大部分,造成了一些人專門與機動車“碰瓷”,詐取事故賠償。 有的司機則贊成機動車無過錯時應當承擔10%的責任,認為有關法規一直是這樣規定的,可以接受。 來自社區、居民的老百姓意見更加務實。有的居民說,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誰的責任誰負”。如果行人遵守交通規則,司機違章,不但要全賠,而且要多賠。如果機動車遵守交通規則,行人違反了法律,比如,行人上了高速路,就不應該讓機動車一方賠錢。 也有居民說,行人與機動車相比屬于弱勢群體,就算機動車沒有錯,也應當承擔一些賠償責任,這樣才能體現人性化。 賠償責任是否要規定具體比例 對于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有人認為規定具體的比例限額是必要的。有人認為,法律只應明確歸責原則,可以授權有關部門規定具體的賠償比例。 關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的賠償比例,有的部門認為,機動車一方無責任,是否還應叫“賠償責任”值得研究,建議改為“補償責任”。有人認為,機動車一方無責時10%的賠償比例應當規定為最高賠償額。有人表示,實踐中,一些被撞行人及家屬根本不接受10%的賠償比例,為了防止激化矛盾,造成社會不穩定,應提高賠償比例,改為“不超過20%”。 有司機認為,現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應當負全責的情況已經不多了,很多事故是由于行人、非機動車違章造成的,但在實際處理上,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常常不能按照規定得到減輕。即使行人、非機動車一方被認定為負全責,其損害也往往由機動車一方賠償。有司機建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進行細化,明確在各種情況下承擔責任的百分比,以避免在實際操作中出問題。 交強險如何體現立法精神 對于現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各方意見更多的是批評。 有的部門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要求區分被保險人的過錯進行賠償,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立法原意沖突。他們指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以內,應當按照無過錯原則承擔責任,并且取消其中分項賠償限額的規定。 有部門反映,保險公司希望把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的財產部分拿掉,增加人身險,但大部分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傷亡,如果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只保人身不管財產,將有98%的事故無法得到賠付,不利于發生交通事故后的快速處理。 對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來自司機們的意見更為集中。 有的司機說,目前的問題不是道交法的規定不正確,而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高,但是賠付額卻過低,只有幾萬元,在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情況下甚至只有1000多元,與往往高達數十萬元的人身傷害損失相比,根本不能解決賠償問題。只有加大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額才能解決問題。 有的司機說,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無過錯的也要賠付400元,結果出現了這樣的怪事:在一起輕微事故中,無過錯方賠了400元,有過錯的一方卻只賠160元。對于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應當以過錯為基礎;對于人身損害,則不應當以過錯為基礎,這樣才能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的權益。 有專家指出,實踐中交通強制保險的規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全國人大應當進行監督,對交通強制保險制度進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精神。發達國家一般通過交通強制保險基本上就把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解決了。目前我國實施的交強險,從名稱到責任限額,都沒有體現立法的原意。 本報北京11月20日電 鏈接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款: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修正草案條款: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ǘC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2.非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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