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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現炒股:刀口舔蜜(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18:37 卓越理財
四種套現風險各異 盡管監管當局三令五申嚴禁“信用卡套現炒股”,但這種操作還是屢禁不止。難道是我們的法律體系本身出現了漏洞?還是監管人員心太軟?是各銀行的技術手段太落后,還是股市的高利潤刺激眾人鋌而走險? 要弄清楚這一系列問題,我們還應該分析幾種以下四種“信用卡套現炒股”不同方式。 合法的信用卡套現是指使用者用個人名義申請真實的信用卡,而后根據信用卡的使用規定和額度,通過合法手續,在銀行正當合理的提取、透支出現金,然后將其投資于股市。此外,還有一種變通手段,就是辦理兩張信用卡,在用其中A卡合法套現投資于股市后,再用B卡合法套現來還A的錢,然后再用A卡來還B卡的錢,如此拆東墻補西墻,循環往復,只要使用者能在銀行規定期限內按時主動還款,這都算是合法的方式,銀行將無權過問和干涉此筆資金的使用用途,自然也不會涉及到法律上的風險。 除了合法的套現炒股手法外,還有一種游走于法律邊緣的“信用卡套現炒股”方式。 此類的方式可謂多種多樣。,如,刷卡購買手機充值卡,在充進自己的電話卡之后,又帶上身份證,去中國移 動的營業廳銷號并退出相應的現金;。或者刷卡買機票,而后在起飛前又借故到相應的航空公司營業點要求退票并全額退出現金。;或和親戚朋友們一起去購物,全部刷自己的信用卡,然后再由親戚朋友返還相應的現金等等。 在通過此類的方法順利套現之后,再將套現所得現金投資于股市。 此類方法雖然談不上是完全正當的使用信用卡,但有一個共性就是“合理”地利用了現行信用卡管理制度上的一些漏洞來進行套現炒股。法無禁止即自由,因此在相關監管部門沒有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來對其加以禁止時,此類方式與銀行信用卡章程并不違背,還只是行走于法律的邊緣,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網上) 在眾多的信用卡套現炒股手法中,有些則是明顯非法的。 它主要是指信用卡的持有者,找到一些非法的貸款中介公司或者不良商戶,并通過他們提供POS機,幫助持卡人制造虛假消費,然后再由這些中介公司或者商戶將“刷出來”的現金還給持卡人,并收取相應手續費,而持卡人則在套取現金后將其投資于股市,以期達到“無本生錢”的愿望。此外,這種傳統的方式在網絡上也開始變身上陣,部分持卡人利用一些電子商務網站提供的網絡支付工具 “支付寶”等制造虛假交易或者自買自賣,然后申請提現,輕而易舉達到其套現炒股的真實目的。 此類方式的共性就在于通過虛假商品交易、服務消費來欺詐銀行,以刷卡名義套取現金,即,假消費真提現。根據我國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及《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持卡人不允許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以及惡意透支;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此外,在今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出《關于預防信用卡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更是明確規定:“持卡人套現和商戶提供套現服務屬違法行為”因此,通過此類方式來進行“信用卡套現炒股”將被定性為非法行為,并受到相關部門的嚴密監管。 雖然此類行為可以被定性為非法行為,但問題在于,按照央行10年前頒布的《銀行卡管理辦法》規定:中國銀聯在查獲提供套現服務的違規商戶后,只能采取的處罰手段是,取消特約商戶資格和收回其POS機。而對于被查獲的進行非法套現的持卡人,如果其能夠及時還款,則對此行為并無相應的法律懲罰措施,一般只能由銀行采取止付、凍結賬戶和記入“黑名單”的處罰。面對如此高額的利潤和低額的法律成本,我們也就不難理解,在火爆的股市中,為何“信用卡套現炒股”行為會屢禁不止,愈演愈烈! 此外,還有一些利用“信用卡套現炒股”行為,則踏入了刑法的雷區,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我國刑法第196條專門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如果持卡者采取以下幾種手段來利用信用卡進行套現炒股的話,將面臨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進行消費購物提取現金等行為;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即使用已超過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掛失而無效的信用卡等行為;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 四、惡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騙取財物金額5000元以上,逃避偵查或經銀行進行還款催收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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