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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間委托炒股對簿公堂 一審判決被委托者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06:00 深圳商報
【據新華社北京5月29日專電】(記者李京華)為了炒股,同在一個單位工作的王女士與賀先生簽訂委托書,約定由賀先生利用王女士的股票交易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王女士提供資金授權賀先生進行操作,若虧損由賀先生承擔。半年之內,賀先生虧損了6萬余元。經協商索賠無果后,王女士將賀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證券交易虧損6萬余元。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賀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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