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給個人財產劃明界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5日 06:48 《錢經》雜志
憲法中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我們試圖通過一些實際的案例,讓您看清楚自己擁有的財產的界限和法律保護的范圍。 案例一:怎么證明財產是我的?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能賣嗎?買過房子的人都知道,房產證難辦。 朋友們聚一起聊天的時候,喜歡互相攀比,一位說“我的房產證,三年就到手了”,另一位附贊“行啊,我都六年了,還沒有呢!快教教我們怎么辦的。”形成這樣局面的主要原因是,辦理房產證,需要面對十分繁瑣的手續,要跑國土、房管包括銀行等多個單位,往往中途還要補充資料。 《物權法》草案摘錄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本刊點評: 不動產登記是建立物權制度的基礎,不動產就需要依靠登記制度來保障。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此外,草案還根據權責平衡的原則,明確了登記機構的義務:“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最后,出于細致的考慮,為了避免亂收費,登記費用按件收取。一“物”只能收一次錢。 案例二:公共用地誰做主? 希望你沒有遇到過這樣的問題——開發商或物業私自抬高停車費、電梯運行按人頭要錢、買房時附贈的露臺出了問題沒有人給維修、物業公司把小區里的公共用地租給了商家做生意 居民小區的車庫收費是最引爭議的話題,盡管業主會認為作為商品房公共基礎配套設施的一部分,車位的建設成本已納入 草案摘錄 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 本刊點評 此前,由于對小區公共物品所有權的歸屬并不明確,致使許多開發商利用這一法律空白,把本應屬于業主的公共物品如車位等再度出售,以進行牟利。今后,小區全體業主才是共有財產的所有人,小區的收支預算和維護,應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公司僅是代理的服務機構。 這樣的規定,還有利于減少鄰里糾紛,避免受“占便宜”心理的驅使,在小區內私搭亂建、對公共物品強制占用和使用。 案例三:房子能住多少年? 城鎮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這是開發商能獲得的最長使用期限,可是,如果拋去開發、建設、出售的時間,房子拿到時,使用年限最少要縮短1/20;如果是中途開發的話,也許使用年限只有20年、30年。 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房主們擔心,70年后,我們的房子怎么辦?如果土地有了新的開發商,開發商會不會趕我們走? 草案摘錄 因為房屋是財產,它在“物”的范圍內,自然受物權法保護,草案中提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 本刊點評 續期的期限有多長?答案是無限續期,直到土地上的房產不存在為止。而且,安居才能樂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見,草案取消了原先使用權續期需要支付使用費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有單位或是個人要求你支付任何形式的費用,你都可以依法起訴他們。 事實上,目前的普通住宅,居住壽命基本在30年左右,也許土地使用期未到,房子就已經不能住了,這時又會涉及到“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在這一方面,草案規定了: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案例四:“陽光權”是不是“物權”? 還記得電視上播的公益廣告嗎,某開發商在自己蓋的樓前,豎了一塊大大的廣告牌子,正擋住兩家人的半個窗戶,住戶找到物業反映時,得到了這樣的回答:“人家自己蓋的樓,當然有權掛廣告。” 草案摘錄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本刊點評 城市里的高層住宅越來越多,“陽光權”已成熱門詞匯。一些新建筑物層數、間距不符合建筑規劃國家標準,遮擋相鄰建筑采光;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造成實際施工結果與設計規劃審批結果不一致,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影響與其相鄰建筑物的采光;還有些人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私搭亂蓋,影響相鄰建筑采光。 相鄰關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諸多擾鄰問題,都是對鄰居、對他人生活的一種妨礙和侵害。尊重他人相鄰權,不單是法律問題,更是道德問題。 案例五:歸還失物索酬是正當行為嗎? 電視節目里,長沙市民高先生夫婦把隨身攜帶的19萬元現金遺忘在 草案摘錄 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 本刊點評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失主在電臺播放“懸賞廣告”,向公眾發出了合同要約,就應當履行承諾兌現酬金。的哥歸還拾金時,要求失主兌現承諾支付酬金的行為并不過分,與有無拾金不昧的精神無關。 案例六:所有財產都可以抵押出讓嗎? 如果個人或企業需要融資,又拿不出足夠的財產作為擔保,能不能質押其他形式的財產?如果不能償還債務,又要如何處理?既然“物權”在所有者身上,所有人是不是可以隨意處置?比如說:像“八號當鋪”那樣,把愛情抵押出去? 草案摘錄 經當事人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營者可以將“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抵押,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雙方約定的情形,債權人有權照約定優先受償; 此外,基金份額、股權、應收賬款和注冊 本刊點評 可見,“物”的作用,不僅在于所有者的使用,也可以用于交換,盤活資產,實現物盡其用的原則。這樣,對于經濟流動和發展,將會有巨大的推動。 對個人而言,也可以尋求除了抵押貸款之外的新的融資方式。 案例七:物業公司的責任是什么? 2004年底,上海某小區內上演了這樣一幕:在公開招標選聘中落選的某物業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移交撤離,并采取各種手段阻撓中標公司進駐,甚至還出現協助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業主被打、業主委員會成員被保安騷擾、業主委員會貼出的告示被撕毀等情況,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陷入困境,小區內也出現了種種不安定的狀況。 為什么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物業公司會如此囂張? 草案摘錄 下列事項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四)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六)修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管理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本刊點評 物業本是全體業主聘請的“管家”,是受業主的委托,幫助業主管理小區、維護小區的服務機構。但現實生活中,他們卻常常“反客為主”,讓很多業主不得不看他們的“臉色”行事。 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更換。此外,業主還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不聘請物業進行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開發商和物業“聯手對付”業主現象的發生。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