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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股民誤入黑嘴陷阱 4萬咨詢費買來15萬虧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10:5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編者的話:“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去年以來節節攀高的牛市行情,使部分投資者只盯住豐厚的回報,而忽視了場內場外的各色陷阱。股市的持續火爆也帶動了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發展,但行業內難免會有魚龍混雜的現象,缺乏風險防范意識的投資者往往容易落入陷阱。章女士4萬元咨詢費買來15萬虧損的真實遭遇,無疑給投資者上了一堂風險課。

  □本報記者 牟敦國 實習生 徐銳

  -讀者來信

  高買低賣15萬打水漂

  日前,無錫章女士寫信給本報,講述了她去年年初收看四川電視臺的汪夢飛的薦股節目后,先后投入4萬多元的咨詢費,歷時七個月損失15萬的遭遇。現在,汪夢飛卻搞“人間蒸發”,令章女士無法找到。章女士無奈之下,求助本報,希望能夠繼續找到汪夢飛,討回咨詢費和炒股損失。在章女士來信提供的材料中,包括電匯單和上海主升浪文化傳播公司的回執。材料表明,該公司以“專家帶其操作”的名義共分四次向章女士索要了44600元的購刊咨詢費,雖事后退回4896元的費用,但此時章女士也已交了近4萬元的“入會費”。在章女士簽下會員申請書后,便成為了上海天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汪夢飛分析師的炒股團隊的會員。

  從2006年5月16日起,在章女士辦理“銀證通”交由汪夢飛幫其操作后的七個月時間里,章女士的近20萬元資金便虧去了15萬多元,到2006年12月19日,章女士的賬戶里只剩下了4萬多元。從章女士的交易明細可以看到,其買賣的“G江銅”“江蘇吳中”股票和“機場JTP1”權證存在明顯的高買低賣現象,這幾只個股的操作直接導致了章女士資金的“下跌三級跳”。

  -專家意見

  

維權需要證監公安部門介入

  就此案例,記者采訪了上海浩信律師事務所的陳少蘭律師。陳律師指出,對該案的不法行為應從公司及個人的行為兩方面進行分析。

  仔細分析可以發現,上海天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會員制咨詢服務,有多處違反了證監會頒布的《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中的嚴禁條例。如果章女士事前能夠對這一《規定》有一定了解,進而提高警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財產的損失。陳律師還表示,章女士最大的疏忽,則是未對其所要加入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機構作必要的了解。根據中國證監會于2005年12月30日公布的暫緩通過14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上海天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赫然在列。而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2005年度檢查有關事宜的通知》,對于暫緩通過的咨詢機構,整改期間停止新增原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也不得以其他方式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但從章女士的遭遇中可以看到,該公司在2006年仍然在開展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嚴重違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從章女士的來信中可以看出,章女士所虧損的15萬元屬于汪夢飛的個人操作行為。章女士很可能誤解了“汪夢飛團隊”和“汪夢飛”的區別,以致將錢款存入汪夢飛所指定賬戶,讓其操作從而造成財產損失。

  對于章女士的遭遇,陳律師建議她也可以就此事來向上海證監局等有關部門匯報上海天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違規情況;對于汪夢飛個人,則建議她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反映汪夢飛涉嫌詐騙的事實。

  -記者調查

  《點金周刊》背后有玄機

  收到章女士的來信后,記者對其信中提及的公司展開了調查。原來,章女士4萬元訂購的周刊名為《點金周刊》,原本是一家學術機構主辦的刊物,在2006年以后由上海主升浪文化傳播公司承包對外發行。而當記者登錄到點金周刊的網站時,發現竟是上海天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網站。那么,上海主升浪文化傳播公司與上海天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有什么聯系呢?

  記者撥通了章女士提供的汪夢飛及其助手等人的電話及手機,但均處于無人接聽狀態。

  據報道,上海主升浪文化傳播公司先承包了《點金周刊》的代理權,隨后通過在電視媒體上進行宣傳,以贈送資料分析個股為誘餌,吸引股民打進熱線電話,然后由公司業務人員以各種方式動員訂閱《點金周刊》。待股民成為天力投資的會員后,汪夢飛等人再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來操作,以此間接達到獲利目的。

  -鏈接

  《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嚴禁會員制機構及人員在開展會員制業務時有下列行為:(一) 通過參與衛星電視等公共媒體欄目,在注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外招收異地會員;(二)出租、出借公司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以租賃、承包方式開展會員制業務;(三)以“黑馬推薦”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資者一定獲得投資收益,或以“免費贈股”等營銷方式招攬業務;(四)以夸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包括以推薦的個股市場表現代替推薦的證券組合的市場表現),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五)直接代客操作,或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六)買賣本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七)與關聯機構及其人員、有關利害關系人達成一致行動,操縱證券價格;(八)在做出評價、預測和推薦之前,為自己或關聯方進行交易提供相關信息;(九)為自己、關聯方及特定客戶的利益,做出有損其他客戶和投資者利益的推薦;(十)與相關媒體、通訊服務機構及其他合作方進行咨詢服務收入分成;(十一)通過未報備的電話、郵箱、傳真、短信平臺及網址提供咨詢服務;(十二)通過未報備的銀行存款賬戶向客戶收取、存放咨詢服務收入;(十三)其他違反相關法規要求、有損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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