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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市場漸成維權災區 銀證轉賬塞車誰負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9:46 大洋網-廣州日報
新華社發股民維權三大難 3·15特別關注 炒股一刻值千金。由于近日資金交易與日激漲,股民與證券公司的資金通道——銀證轉賬系統“塞車”事故頻頻發生,不少投資者痛失賺錢良機,由此產生的與銀行和證券公司的糾紛與日俱增。 沈陽張女士炒股受損狀告證券公司,北京一股民以炒股思維被傷害為由起訴券商……股市火爆,證券市場投資者維權的案件成社會焦點。 投資者維權難在什么地方?投資者怎樣才能減少損失? 專題策劃: 關雅文、祝慧 股市篇 立案難:內幕交易“法”難管 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欺詐、內幕交易對股東造成損失的事情并不鮮見。很多公司常有澄清公告,但澄清公告又是澄而不清,澄清公告出來沒多久,好像澄清的事實又發生了。比如S*ST科龍(000921)一案,現在還立不了案。對此,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認為,虛假陳述案件里面本身還有很多模糊之處需要完善,特別是證券法頒布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法律可以民事賠償來受理,但目前司法解釋還沒有制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提起的民事賠償目前法院還不能受理,這是個很大的問題。 定量難:損失多少不好算 廣東廣之洲律師事務所姜平律師近日對記者表示,投資者維權難還體現在難以明確界定損失的程度。他舉例說,前期市場出現“堵單”的情況,說明券商提供的服務有問題,投資者肯定可以起訴他們。但是,由于具體造成的實質性損失難以確定,所以,截至目前,極少有人就此真正訴之法律。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認為,投資者維權中計算損失比較復雜,投資者直觀計算的損失并不等于司法解釋認定的損失,這樣就造成很多投資者自己認為損失了,實際上按法律又不能得到索賠。 最大難:贏了官司難贏錢 事實上,即使上面兩個問題解決了,還有執行難和損失挽回難的問題。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已資不抵債,投資者贏了官司難贏錢的情況時有發生。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主任薛洪增認為,股民有了損失以后怎樣挽回損失是最大難題。 比如東盛科技(600771)一案,好多股民遭受了損失,因為證監會的處罰結果還沒出來,直到現在投資者還不能訴訟,索賠就更不知是何年何月的事情了。另外,法院審理周期比較慢,也是投資者難以真正獲得賠償的重要原因。像東方電子一案,到現在已經有四五年了。 (李成) 各方看法 券商、咨詢機構: “建議”造成損失不承擔 廣州某知名市場咨詢機構一位姓趙的股評人士認為,有些投資者以自己受誤導為由起訴咨詢機構值得商榷。因為股評也好、薦股也好,都是建議而已,最終買賣股票要投資者自己下決定,有損失也不應該讓別人承擔,投資者打官司也難贏。 投資者: 違規成本太低是重要原因 投資者洪先生昨天表示,現在投資者維權難的關鍵還在于法制不健全,部分法律規定也不是很合理。同時,上市公司和一些機構的違規成本過低,也是造成投資者利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律師: 加強自我保護是關鍵 廣東省廣之洲律師事務所姜平律師表示,由于證券咨詢機構通過虛假股評誤導投資者的行為很少能留下證據,導致違法行為難以受到追究,建議投資者注意保存或取得相關證據,以免將來投訴無門。(李成) 沈陽股民訴券商敗訴案 2007年3月初,沈陽市的張女士委托自稱“證券投資分析師”的陳某保本炒股,結果投進去的32萬元賠了一半多。因陳某無力賠償,張女士把證券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張女士與證券公司并無委托關系,故張女士要求證券公司賠償其損失不能成立。 北京股民起訴券商案 2007年3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股民張女士起訴被告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中街證券營業部的委托合同糾紛案件。據悉,張女士委托這家證券公司交易股票,由于其中一筆交易未能成功,證券公司也未給出合理解釋,張女士認為證券公司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她的炒股思維,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將這家證券公司告上法院。 藍田股份案 2006年7月31日,以“魚塘神話”聞名證券界的藍田股份(后更名為“生態農業”)造假案,由武漢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包括華倫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其他8名被告,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承擔證券虛假陳述連帶賠償責任的首次判決。 銀廣夏案 2006年4月10日,126名原告與ST銀廣夏達成和解,使和解的訴訟標的超過了訴訟總額的50%。11月21日,ST銀廣夏提出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的新賠償方案。12月29日,該案一審判決,由第三人向原告按每10元訴訟請求支付2.2股ST銀廣夏股份的方式進行賠償。 (李成) 銀行篇 因銀證轉賬系統“塞車”而產生的損失究竟應由誰來承擔?本報特約廣州正成法律事務咨詢中心的姚正冬律師作出回答。 案例一: 羅先生在A銀行開了銀證轉賬賬戶,上周他通過電話銀行欲將賬戶上的1萬元資金購買某公司股票。不料,電話銀行無法接通。眼看股票繼續上漲,羅先生跑到證券公司填單委托買入。3月12日,他接到證券公司的電話,稱A銀行資金仍未到位,其買入委托無法成交,資金賬號也因此被凍結。昨天,他到銀行查明資金因員工操作失誤被轉到別處。經過他爭取,銀行才同意補償利息或小比例損失。 銀行: 按人行1994年“254號文件”第15款規定,一般的銀行轉賬發生延誤,收款人喪失的是銀行利息,因此給予羅先生活期利息的經濟賠償。至于因資金未到位而造成的股票交易損失,銀行不承擔責任。 律師: 銀行應當按照羅先生買進股票的委托價與3月12日的市價之間的差價對其進行賠償。因為羅先生所進行的是銀證轉賬,而不是一般的銀行轉賬。銀證轉賬中發生延誤,投資者喪失的是投資收益,甚至是高額的投資回報。因此,銀證轉賬不應當適用一般銀行轉賬的規定,而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即轉賬銀行應當根據轉賬延誤給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償。 案例二: 由于滬深股市連日來的巨大成交量,委托電話打不通、交易網站故障,不少股民陷入“好股票買不進,想賣出的股票也賣不出去”,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 銀行: 在與客戶簽訂協議之前就已約定,因自然災害、電力中斷、電腦及通訊故障或不可抗力、不可預測等因素延誤客戶資金劃轉而造成的損失,銀行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而銀行網絡癱瘓屬上述不可抗力、不可預測因素,因此銀行無法給予客戶賠償。 律師: 網絡癱瘓是否一定是不可抗力因素值得商榷。從現實情況看來,導致銀行網絡癱瘓的因素很多,例如網絡升級調試、網絡超負荷運作、人為出錯等等。如果是由于銀行過錯而造成,銀行應為此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銀行內部過錯所造成的網絡癱瘓,銀行一般不會對外公開,消費者缺少知情權。 (孔華) 銀證轉賬 非一般銀行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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