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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難解爭議 央行準備最新報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 11:59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何謙 北京報道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與中國銀監會正在加緊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最新報告,著手上報國務院;與此同時,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的《存款保險條例》,也已進入了最后的草擬階段。 2007年1月19日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已作為提高金融監管能力,保障金融穩定和安全的七項重要工作之一被提出。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說,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設立功能完善、權責統一、運作有效的存款保險機構。 然而,建立存款保險需要的巨額資金、存款保險機構的性質和功能方面的爭議,仍成為阻礙該制度迅速推進的核心問題。 存款保險機構的功能 據銀監會有關人士介紹,早在2006年2月,央行已與銀監會合作,向國務院上報了一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報告,但因當時有關部門認為時機還未成熟,而被要求繼續完善報告。 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央行上交的有關農村金融服務的報告中,再次專列章節提到了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但參會的財政部和國務院法制辦有關人士,對這一內容仍給出了“時機尚未成熟,仍需繼續調研”的建議。 銀監會有關人士說,依據中國目前銀行的經營狀況,設立存款保險需要國家有關機構掏出上萬億的資金,這將是一項很大的支出;同時有關的法律規章還未建立,準備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的功能更是各方存在異議的焦點。 對于存款保險機構的功能,央行曾提出,中國存款保險機構應有三大功能:單一“付款箱”、組織清算和輔助監管。 所謂單一“付款箱”功能,指存款保險機構只負責事后“買單”。但是,隨著近些年來的發展,一些國家的存款保險機構已不僅負責存款保險資金的籌集、管理、運用和賠付,還負責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重組、甚至清算,以及對投保金融機構的檢查和監管功能。 “多種職能集于一身,有助于防范道德風險。在中國,如果存款保險機構只有單一‘付款箱’職能,就可能出現較大的道德風險。因為一些金融機構的經營者,有可能進行不良經營,然后再將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交給政府,由政府指定存款保險機構給存款人付款,這樣就會導致嚴重的道德風險和代理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部副部長魏加寧說。今年1月份,魏加寧所屬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剛剛完成了一份有關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報告。 然而,在央行提出上述功能建議后,其中的輔助監管功能很快被提出異議,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由銀監會負責。 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 伴隨著對存款保險機構功能認識的不統一,存款保險機構該由什么機構來負責,也成為爭論的焦點。 魏加寧說:“為了使存款保險機構更好地發揮作用,防止出現代理問題,存款保險機構應當是相對獨立的機構。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成為央行的下屬機構,則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如果其是財政部的下屬機構,則會對財政的公共支出造成影響;如果隸屬于銀監會,由于銀監會擔心銀行破產后的賠付,也可能使監管尺度放寬。” 為解決上述問題,日本在成立存款保險機構時,1/3的保費資金來自日本財政部,1/3來自日本央行,1/3則來自日本銀行業協會,存款保險機構成立后,則由這三方人士組成理事會共同管理。 不過,經過反復磨合,目前對于存款保險制度基本框架的共識已經確定,包括:明確規定存款保險限額;實行限額賠付原則;強制存款保險,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實行與各機構風險相聯系的差別費率,促進金融機構公平競爭;投保機構按期繳納保費累積基金等等。 魏加寧說,目前中國經濟發展勢頭良好,財政收入連年增加。銀監會的建立,也使中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銀行不良資產的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任務已接近尾聲,應盡快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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