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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租賃合同為何一簽就70年 明顯涉嫌違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 06:30 深圳商報
停車位租賃合同為何一簽70年? 有關部門稱,房地產最長租期為15年,車位出租70年明顯違法 深圳商報記者 李緯娜 【本報訊】開發商瀕臨破產,投資商接手停車場管理,隨即變更租賃時間,取消短期停車位出租,要求簽訂70年長期租賃合同。昨日,家住梅林一村文偉閣的王女士致電本報房地產投訴熱線,講述了這件奇怪事兒。 王女士介紹,該樓盤由深圳市潤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文偉投資有限公司共同開發完成,前者提供土地,后者提供資金。購房時,置業者的買賣合同約定,停車場歸開發商所有。文偉閣地下停車位共62個,從入伙時起就采用了“只租不賣”的形式,即欲讓購買者簽訂70年租賃合同,約有27戶居民租了70年車位。 如今,潤裕由于資金問題瀕臨破產。去年,該公司將地下停車場使用權轉讓給文偉公司。文偉公司接手后,變更了原來的約定,稱短期租賃合同執行到合同期限日時止,此后所有停車位租賃合同都將執行70年簽訂期限,否則不予以續簽。 此外,從去年8月1日開始,全市開發商均要按照一定比例繳納公共維修基金。王女士和其他業主都擔心,潤裕顯然不具備繳納能力,待繳納的100多萬元該怎么辦?就上述難題,王女士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她說,能否以文偉閣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將停車場使用權“要”回來,然后將停車場的收入來源作為公共維修基金? 為此,記者采訪了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相關部門。該局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雷昭新表示,房地產最長租期是15年,車位出租70年明顯違法,業主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物權法》出臺后,業主可依據將出臺的更多細則維權。只要開發商尚未破產,公共維修基金就會被追繳回來。即使破產,這筆錢也不會轉移到業主身上。不過,停車場已有歸屬的,業主難以“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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