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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規定公積金繳存不得超1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10:12 江南都市報
本報訊 記者 劉媛報道 昨日,記者獲悉,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糾正個別單位超高繳存比例的現象,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單位、個人各12%。 據了解,去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在關于對南昌市政府要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批復中,同意南昌市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超過南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單位可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提高到12%。 為保證公積金制度健康發展,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單位、個人各12%,繳存比例超出規定的單位,應盡快到中心辦理比例調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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