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n';
//判斷articleBody是否加載完畢
if(! GetObj("artibody")){
return;
}
article = '
\n'
+ GetObj("artibody").innerHTML;
if(article.indexOf(strAdBegin)!=-1){
str +=article.substr(0,article.indexOf(strAdBegin));
strTmp=article.substr(article.indexOf(strAdEnd)+strAdEnd.length, article.length);
}else{
strTmp=article
}
str +=strTmp
//str=str.replace(/>\r/g,">");
//str=str.replace(/>\n/g,">");
str += '\n 文章來源:'+window.location.href+'<\/div><\/div>\n';
str += '\n |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
|
買單時千萬別花眼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 11:52 京華時報
出門消費自然要明明白白,但在很多時候,明白消費卻是消費者面臨的最大難題。目前,很多餐廳收起了諸如服務費、茶位費、紙巾費、自帶酒水開瓶費、餐前涼菜費、廳房最低消費等費用,有的餐館、酒店收取的這些額外費用比菜價還要高,但這些消費你是否真的清楚呢? 服務費沒體現服務效果 目前,在五星級酒店餐廳以及全聚德、俏江南等中高檔餐廳用餐,都需要支付5%-15%不等的服務費。餐廳該不該收取服務費的問題在國內爭議已久,多方意見認為:服務費屬不合理收費,消費者大可以說“不”。不少學者提出,“小費”與服務費性質完全不同,小費收取是自然的,不給也不違法,且小費以服務員個人為對象,而服務費卻是“一刀切”,由企業強制收取。 -消費者覃小姐講述 因為工作關系,經常會去一些中高檔的餐廳用餐,也經常得為額外的5%-15%的服務費“買單”。如果餐廳的確可以提供高檔次服務,那么我并不介意收取適當的服務費。如果服務一般,那服務費的價值就值得考慮了。一次在一家烤鴨店吃飯時,我讓服務員換菜碟,足足等了一刻鐘服務員才來換。 -商家說法:國外慣例服務要給小費,國內沒有這一說法,服務費就相當于小費。 -中國旅游飯店協會工作人員:酒店收取服務費是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是合理行為。 -北京卓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斌:因為《消法》中沒有關于服務費的明確規定。餐館和消費者屬于合同關系,關鍵在于餐館有明示的義務,如果餐館在沒有明示的情況下收取服務費,消費者可以拒絕支付。 包間費多變臉 現在有很多餐廳規定,如果消費者要進入包間就餐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包間費,也有一些“聰明”的餐館,取消了包間費,卻在菜單上“做手腳”,包間和外面大廳實行A、B兩種菜單,包間的菜單標價高于大廳。 -消費者林先生講述 今年五一去了北太平莊附近的一家湖北餐館,去的時候大廳里已經沒了大桌,于是服務員安排我們進包間,我們中還有人細心地問服務員“要不要包廂費”?服務員肯定地說沒有。上個月我們又去了同一家餐館吃飯,這一次坐在大廳里,點菜的時候驚奇地發現“菜價降了”,平均每樣菜都要比上次在包間吃的便宜三五元錢。經過多次詢問后服務員才說餐館有A、B兩種菜單。 -餐館說法:包間沒有包間費,就是按菜譜消費,包間消費比大廳高10%左右。原因當然是包間的環境要比大廳好,比較安靜,而且大廳的桌子是長方形,包間是圓桌,方便夾菜。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根據餐廳的等級和包間的設施程度,餐廳可以適當收取包間費,但是必須明示,如果餐廳不向消費者說明情況,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最低消費仍存在 在一些中高檔酒店消費時,顧客經常遭遇類似最低點菜標準等消費限制的尷尬,一些酒店“最低消費多少錢的店規”正悄然挑戰法定的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小歡講述 上個月在護國寺附近的一家海鮮酒樓提前預訂了一個包間,預訂時服務生并沒說要收取包間費。等到我和朋友到了以后,才被告知包間的最低消費是800元,而且還不包括酒水飲料在內。我覺得如果餐館有規定要收取最低消費或者包間費的話,且不論他的做法是否合理,至少應該在預訂時提前告知顧客。 -中國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最低消費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一些餐廳擅自推出的最低消費應當屬于霸王條款。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相關鏈接 1999年北京市商委出臺《北京市飲食業實施經營服務規范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行銷售、強行服務,不得設置最低消費或強迫消費者接受規定的價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如果商家要求最低消費,消費者可以據此提出賠償。 “開瓶費”價高于自帶酒水 如今,不少賓館、酒店、飯店、火鍋城等紛紛在店門入口處放置“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一些酒家雖沒有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但根據消費者自帶酒水的價值比例收取“服務費”、“開瓶費”。 -消費者王女士講述 上周四老爸過生日,全家老小來到知春路的一家酒店慶賀,專門從家中拿了瓶朋友送的“老貴州酒”。當一家人準備結賬回家時,服務員表示要對帶來的這瓶酒按10%收取“開瓶費”。當時聽后雖然有些不高興,但想想也不過十塊八塊的,為了不讓大家掃興,就沒有表示反對。 當服務員拿來賬單時,我真是吃了一驚:這瓶市場價90元左右的白酒,酒店卻要收58.8元的“開瓶費”!酒店稱這種酒在他們這里每瓶賣588元,所以按10%收就應是58.8元。為了不讓老人和朋友掃興,最后只好交錢走人。 -酒店說法:作為開酒店的,酒水是一項重要的利潤,所以謝絕顧客自帶酒水,并在餐桌上安置了明示牌,服務員也會在用餐前告知顧客。可有些顧客非要自帶酒水,他們只好收開瓶費,不然酒店還賺什么錢。 -中國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飯店、酒店對餐飲服務價格具有自主定價權利,但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飯店對自帶酒水的顧客收取開瓶費的做法是違背《消法》規定的。 -相關鏈接 2006年4月,四川首例“開瓶費”官司塵埃初定,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孔亮鱔魚火鍋店退還原告方馮女士“開瓶費”320元。法院審理認為,孔亮火鍋店對馮女士自帶的酒能否收取服務費和如何收取服務費,現今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當依據雙方的約定來確定。雖然火鍋店稱其店堂內有“謝絕自帶酒水”的明確告示,但在事實上,火鍋店卻同意馮女士等人自帶酒水進入店堂內飲用。在此情況下,如果火鍋店要向馮女士收取服務費,應當將收費金額告訴對方,征得同意后方能收取。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