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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欠銀行七百余萬 多次討要未作任何回應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9:59 東方早報
沸沸揚揚的范志毅被訴拖欠銀行貸款案有了初步結果。經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范志毅應歸還原告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借款本金6981410.31元。根據法院作出的這份判決,范志毅還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付原告至2005年6月20日止逾期利息人民幣289905.09元以及其他逾期利息。 銀行多次討要范志毅仍未作出任何回應 今年1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對該案公開審理。在當日的審理中,范志毅代理律師明確否認了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訴稱的范志毅借款事實,稱范只是受朋友委托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替朋友借款。在此前進行的開庭審理中,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稱,2004年1月18日范志毅與該行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向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借款人民幣740萬元,借款期限為十年,并約定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 同時,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與范志毅還簽訂了一份《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個人借款抵押合同》,并約定范志毅將其用貸款購買的川黃路222號四層(整層)抵押給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作為740萬元借款的抵押擔保。為此雙方還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合同簽訂后,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按約向范發放了740萬元貸款。但在履行還款過程中,范志毅多次未能如期還款,即使經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多次催討,范志毅仍未作出任何回應。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范志毅沒有向銀行借款只是受托出面借款 對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的訴稱,在當日的庭審中,范志毅代理律師稱,范志毅沒有向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借過錢款,也沒有簽訂過房屋抵押合同。其只是受天悅公司之托,出面為其借款。 范志毅代理律師還表示,事發時,范志毅僅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對合同內容完全不知情。此外,范志毅也沒有收到過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發放的740萬元貸款,也從未向該行還過款。 庭審中,范志毅代理律師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天悅公司前任總經理作出的情況說明。在這份情況說明中,天悅公司前任總經理稱,2004年1月,天悅公司因拖欠大量工資和工程建設款,亟須獲得銀行貸款以繼續開發樓盤并支付拖欠費用。由于天悅公司尚有銀行貸款未還清難以重新獲得貸款,于是該公司通過范志毅向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申請貸款。貸款成功后,每月還款由天悅公司支付。 與此同時,范志毅代理律師在法庭上還出示了一份天悅公司的承諾書。在這份承諾書中,天悅公司表示,為盡快申請貸款以支付建筑材料款及拖欠工資,需要范志毅同銀行簽訂貸款文件。一旦貸款發生任何問題,天悅公司將承擔全部責任。 另據了解,在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發放貸款后,天悅公司已通過發放貸款賬戶向銀行還款3個月,共計支付41.8萬元。 法院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構成違約 據了解,該案涉案房產川黃路222號四層(整層)實際上也沒有交付給范志毅。而是由上海天悅置業有限公司投資開發成九龍錦江大酒店,該酒店共11層,集辦公、餐飲、娛樂等功能于一體。 目前,由于開發商天悅公司涉及多項債務,這處房產已被法院查封。而范志毅曾任天悅公司形象代言人。 經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范志毅辯稱“自己并非借款當事人”的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與范志毅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的行為構成違約。 在作出的一審判決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還判決,一旦范志毅到期未履行法院前述判決,原告交通銀行上海市南支行有權將涉案的川黃路商鋪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范志毅所有,不足部分由范志毅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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