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敲定個稅細則 未提供房屋原值憑證稅率為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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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03日 01:03 東方早報 | |||||||||
早報記者 楊劍 楚張 羅勇成 備受關注的二手房個稅新政策終于有了南京版實施細則。南京市地稅局昨天(2日)發布,從今年8月1日起,對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個人所得稅額按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
“對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憑證的,執行1%核定征稅是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政策以及省局這幾天的討論結果。”南京地稅局相關人士昨天接受上海東方早報記者采訪時透露,當然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政策也作為參考,因此確定了這一“就低”稅率。此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納稅人未提供原值憑證和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的,將按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至于轉讓收入的確定,南京地稅局確定,個人轉讓房屋實際交易價格高于契稅認定價格的,按實際交易價格確定收入額;實際交易價格低于契稅認定價格的,按契稅認定價格確定收入額。 對于國稅局通知,“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南京地稅局方面表示,“可視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是指納稅義務人除所售住房外,其個人或家庭成員不再擁有其他房屋所有權的,這一確定依據來自納稅義務人本人提供的相應證明或者唯一住房承諾書。” 至于征稅時間節點,南京市地稅局明確,8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產交易件,按照國稅108號文件執行,由于軟件系統暫時還沒有跟上,二手房交易個稅發票提供的將是手撕發票。 去年6月初,南京地稅部門規定,個人銷售房產將按規定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不到半個月,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局長陸春林即明確表示,南京將與全國其他城市保持一致,不強制征收二手房個人所得稅。 據了解,江蘇省地稅局已將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憑證的核定征稅比例權限下放,由地方自行定奪,但上海東方早報記者了解到,各地基本會參照南京版本,即按1%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