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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輛奔馳轎車貸出四家銀行500萬 沒有按時還款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3日 11:30 北京娛樂信報

  信報訊(記者 郭志霞 通訊員羅珊) 姜某貸款購車后,一直未能償還借款。銀行為此將其告上法庭。法官審理此案時發現,姜某雖然買了一輛奔馳S600汽車,但其卻分別與四家銀行訂立了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是不同的汽車銷售商。僅這一輛車,姜某已申請到貸款近500萬元。   

  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姜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保證
人安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      

  沒有按時還款被起訴   

  2003年9月11日,建行北京安華支行與姜某、北方安華集團公司簽了個人汽車貸款合同,約定姜某借款98.2萬元,按月償還本息,安華公司對姜某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安華支行如約發放了貸款,但姜某卻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安華公司也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安華支行于是起訴到法院。   

  對此,姜某承認安華支行所述借款、欠款事實,愿意還款。但他還說,由于自己缺乏對購車貸款流程的了解,當時安華公司職員施藝、郭曉航(現兩人均因涉嫌貸款詐騙等犯罪而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排,與建行的海淀支行、宣武支行、安華支行及光大銀行西直門支行簽署了4套空白的借款合同,而自己只買了一輛車,自己從未領取和使用安華支行的借款,并非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不應承擔責任,應由汽車經銷商安華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希望法院確定只償還實際購買車輛的貸款。      

  被判歸還本金及利息   

  二中院認為,姜某訂立合同時負有審慎義務,在合同上簽字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認可,因此其提出對借款不知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現安華支行已發放了貸款,另從有關購車情況來看,姜某認可使用貸款買了車。故判決姜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

  法官在審理此案時還發現,姜某雖然買了一輛奔馳S600汽車,但其卻分別與多家銀行訂立了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是不同的汽車銷售商。僅這一輛車,姜某已申請到貸款近500萬元。一輛車,一個人的幾個簽名,幾百萬元的銀行貸款,這種現象無疑是典型的“一車多貸”,也是銀行業缺乏統一的信用審查體系導致資產流失問題的集中反映。對于姜某簽訂的其他幾份借款合同的解決,姜某表示已收到銀行方面的催收函,目前還沒告上法庭,但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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