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工業用地為地價的20%商業用地為12%住宅用地為8%
日前,珠海市官方發布《珠海市國有土地閑置費征收實施辦法》,確定從今年7月1日起,凡是閑置一年以上“閑置土地”將被征收土地閑置費。據了解,這是珠海第一次明確提出收取“土地閑置費”。該辦法稱,土地閑置費將根據土地性質按不同類別比例收取,其中,住宅用地的年土地閑置費將為合同地價或基準地價的8%。
該《實施辦法》對閑置土地有明確的定義,并被分為七類。即: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珠海市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的,有關文本生效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以及土地使用者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都被認為屬于閑置土地。對“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的建設用地”和分期建設尚未動工開發部分,如果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也被《實施辦法》認定為閑置土地。
在涉及到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形成的建設用地,該《實施辦法》也作了詳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規定時間實施拆遷工作滿一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備開工條件后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都被認定為閑置土地。
對于土地閑置費的收取,將根據不同的土地類別,土地閑置費也將有所不同。其中,工業用地的年土地閑置費的標準最高,為合同地價或基準地價的20%,商業用地為12%,辦公、住宅以及其他用地則為8%。
《實施辦法》明確,閑置土地閑置時間未滿一年的,不收取土地閑置費。閑置時間滿一年的,珠海市國土資源局一次性征收一年的土地閑置費,閑置費從閑置之日起計征;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閑置費根據《珠海市國有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結合閑置時間按日計
征,按月繳納。對于2003年5月26日之前取得的土地,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將從2003年12月1日起計算土地閑置時間。與此同時,對由于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經批準的閑置土地,《實施辦法》規定將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閑置費。
此間專業人士就此指出,征收土地閑置費和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政策的銜接,而征收土地閑置費將打擊開發商的囤地行為。從長期效應來看,將會加大商品房的供應量,起到平抑房價的作用。
有開發商認為,只要開發商能夠對土地進行漸進式的開發,而不是長期閑置或倒賣土地,就應當認為是合理的,不應輕易認定為閑置土地。至于“防止土地閑置的規定”,原來就有,但執行得不好。現在的《實施辦法》怎樣執行,值得政府認真考慮。
另據一項調研結果顯示,以工業園區為例,目前珠海已批準的工業園區15個,規劃用地面積71.42平方公里,僅園區就有6平方公里的閑置土地。(26E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