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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房貸遭拒 法院判購房合同依然生效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1日 15:00 每日經濟新聞

  新華社[2006-06-21]

  上海的陶先生在簽訂購房合同后,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卻遭到拒絕。陶先生認為這一情節屬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效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后認為借貸遭拒并非不可抗力,沒有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2005年3月1日,陶先生購買了曹先生總價28萬元房屋。簽約后,陶先生支付了13萬元,并約定余款15萬元通過貸款于3月31日付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陶先生欲通過銀行貸款支付15萬元時,銀行卻不同意發放貸款,陶先生于是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并要求返還其已支付的13萬元購房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陶先生向銀行貸款,本身僅是欲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系,而銀行是否愿意向原告陶先生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資信情況、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后判斷,原告陶先生在決定通過貸款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銀行拒絕向其貸款的可能性。同時,合同約定通過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僅是表明原告欲支付房款的資金來源,并不意味著原告以銀行貸款以外的資金支付房款就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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