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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與自家無縫接壤 如此規劃為何會建易拆難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9日 13:24 《理財周刊》

  焦點事件

  提要:

  入住不久,突然發現小區里緊對著自己的窗戶造起了飯店,而且飯店越造越高,擋住了視線和陽光且不說,飯店的頂部甚至和自家的廚房實現了“無縫接壤”,從此后小偷強盜
只需閑庭信步就能入室作案。

  受害的居民連續起訴、信訪、申訴,飯店也十分不滿,對立雙方當事人一共5次起訴規劃局。然而,當規劃局作出的要求限期拆除附樓的行政處罰正式生效了,至今居民和飯店“臉對臉”的局面仍然沒有改變。

  文本刊記者 江南

  “記者同志,我現在真想了解一下哪里有賣炸藥的。我要把那個違章建筑炸掉!”家住上海普陀區桐柏路上“碧綠湖花園”的業主湯炳發在電話里一語驚人。

  接到讀者如此“聳人聽聞”的電話,本刊記者第一時間趕到了這個小區。這是一個環境很幽靜、建筑略帶歐式風格、綠化也不錯的小區。湯先生已經在樓下焦急地等待記者。

  “碧綠湖花園”一共有7幢樓,湯先生的家在這個小區的北側,它的外側還有一幢式樣比較奇特的建筑物,說它奇怪是因為該樓不高,卻有一個延伸出來的“裙房”,“裙房”的邊際已經和湯先生家的窗臺底下接壤了。

  “這是個徹底違反法規,在一些職權部門的縱容下建造起來的違章建筑,我們這樓的居民的視線現在就是臉對臉貼著的窗戶。我4樓還算受害較輕的,二樓的居民根本已經沒法居住了,他們從廚房的窗爬出去直接能走到對面這個房子的里頭去!睖l氣憤地說。

  在記者的采訪過程中,2樓的業主陳先生也來到湯先生家中,他認可了湯先生對現狀的描述,“我們共同的感受就是太倒霉了,而且實在是有理沒處講的感覺。”陳先生說。

  飯店附樓蓋進居民小區

  事情的原委要從整整13年前說起。1993年,“碧綠湖花園”竣工銷售,按照當時的規劃,小區有兩部分建筑構成,一為7幢住宅樓,二為屬同一小區但有一段距離的飯店,該飯店名為“汾河飯店”,是山西省某政府單位的招待所。

  然而上一輪的宏觀調控讓該樓盤的銷售回款發生了問題,一直到2003年還有尾房在銷售。

  湯先生告訴記者:“2003年4月我購買了這套住宅,當時覺得很合算,因為它原來是外銷房,戶型層高設施都很不錯,而價格僅僅是原價的一半多一點。不過這樣交易的隱患也存在,因為房子不是從原始的開發商那里買下來的,就沒有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而是直接辦理了過戶手續,于是這個樓盤的規劃情況都看不到。”

  平安無事地住到2004年4月,突然有一天,湯先生的愛人發現居然有打樁機出現在了自己的后窗下面,而原來的綠地已經不知去向。

  此后該工程開始迅速地推進,在湯先生家和“汾河飯店”中間起了一幢3層樓、10米多高的小樓,一頭連著飯店,一頭和自己家接壤,而與此同時,飯店的主建筑也得到了擴建,成了一道長67米高24米的建筑屏風。經過這個擴建,飯店的建筑面積憑空增加了9382平方米。

  采光、通風、私密、安全都受到極大影響的湯先生和陳先生一起去普陀區規劃局上訪并了解了情況,發現這幾乎是一個早早埋下的“陷阱”。

  規劃局的記錄顯示,早在他們買房前的2002年2月28日,普陀區規劃局就給汾河飯店核發了“汾河飯店改擴建規劃許可證”,這個改出來的規劃硬是把原來屬于住宅區的“碧綠湖花園4號樓”(也就是湯、陳后來買的樓)一起劃入了飯店規劃用地范圍。而飯店報批擴建的理由是“汾河飯店是上級單位招待所,規模小、設施不全,用燃煤鍋爐環境污染,內部臟亂差,立面陳舊,與上海國際大都市不相符……”

  湯先生向律師進行了咨詢,得到的答復是:“這樣的改建是嚴重違反《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二十八條‘按照規劃建成的地區,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插建、擴建(含加層)各類建筑’的規定,也是違反上!淮我巹澐制趯嵤囊幎ǖ。而把建筑用途是住宅的樓規劃進了飯店用地,更是聞所未聞的荒唐事,一定要在這里造飯店,只有把原有居民動遷掉這一條路可走!

  建造過程亦多處違背規劃

  繼續追查下去,湯先生更發現了這個建筑物其實連這個問題規劃都大大僭越了。

  首先,普陀區規劃局從2001年9月27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單”,到2001年12月24日受理該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再到2002年2月28日正式發證,歷時43天,超過《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規定的25天法定時限。

  其次,從2002年2月28日發證到2004年4月飯店工程隊開工,中間歷時2年多,而《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領取許可證后在六個月內開工,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未經批準的,許可證即行失效。”

  最后也是最嚴重的問題在于,普陀區規劃局批給汾河飯店的規劃原本是地下建筑一層,地上建筑兩層,但施工單位在實際操作中居然在地面上蓋了三層!這個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附的圖紙施工!钡纫幎。

  湯先生和陳先生認為,有了這三個問題,即使那個問題規劃不違法,這個附樓也不應該建造起來,況且那個規劃本身就違法。

  不過,在他們和規劃等部門交涉期間,盡管規劃部門也曾下達過“停工通知書”,這個問題工程仍然飛快地被建造完成了,于是,一條更漫長的維權路開始了。

  居民和飯店五告規劃局

  2005年1月,眼見無法遏制飯店擴建工程繼續建造,湯先生和陳先生決定采取法律手段維權。

  他們先向上海市規劃局提出了行政復議,要求撤消普陀區規劃局作出的規劃,被以“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且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

  1月31日,湯、陳二人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狀告普陀區規劃局,同樣要求撤消發給汾河飯店的規劃施工許可證。

  經審理,法院認為,普陀區規劃局發給汾河飯店的許可證是2003年2月28日,而陳先生買房是2003年4月8日,湯先生買房是2003年4月16日,并分別在同年5月21日取得的房產證。也就是說,湯、陳買房時規劃已經批了,所以普陀規劃局的行政行為和他們兩個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他們不具備起訴規劃局的主體資格。最后法院判令駁回湯、陳的起訴。

  湯炳發覺得自己非常之冤枉,他說:“這個規劃本身就不符合規定,而且也極大地影響了我的生活環境,我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跟我買房子先后是無關的。況且我買房的時候又不可能到規劃局查整個地區的規劃,計算影響我的時間只能從這個工程實際開始的時間。打個比方,我買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它在我買進之前就做了假賬,現在被揭發出來了,難道我就沒有權力要求它賠償了?”

  于是湯炳發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5年5月25日,不出意料地,二中院也以同樣的理由裁定他們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2005年6月9日,不服一、二審行政裁定的湯、陳向檢察機關提起了申訴,他們提出,2002年2月普陀區規劃局發給汾河飯店的規劃許可證其實早已作廢,因為六個月沒開工,同時除了規劃局和飯店,根本沒有別人知道有這個規劃的存在,因此飯店要開工必須重新辦理規劃許可證。但是2004年4月,普陀規劃局仍批準飯店用失效已久的許可證開工,這種行為構成了行政違法,而這種違法不是在2002年,是在2004年產生的。此外,二審法院在沒有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就作出了維持一審的裁定。因此要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改變原有裁定。

  在一審二審中間有一個插曲,湯、陳等人向一位上海市人大代表發信要求幫助解決,而這位人大代表也應他們的呼聲向規劃部門反應了情況。

  蹊蹺的事情就在這個時間段發生了。2005年3月1日,普陀區規劃局突然對汾河飯店發出了一份行政處罰告知書,認為汾河飯店的附樓在施工中違反規定,擅自將2樓造成了3樓,要求他們限期拆除違章的附樓。

  接到處罰決定的汾河飯店同樣很不滿意,他們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飯店認為,自己并沒有造三樓,只不過是將地下室樓板往上提了一些,把一共3米高的地下室提出2米到了地上,因此看起來像3層樓房子,其實還是2樓加一個地下室。并且他們認為,這種把地下室“適當”上移的做法既沒有影響總體高度也沒有影響容積率,不應該進行處罰,最多就是補辦一個手續,若要拆除將造成飯店的嚴重經濟損失。

  2005年8月19日,法院認同了規劃局的處罰決定,駁回汾河飯店的行政訴訟。

  隨后,汾河飯店也到二中院進行了上訴,不過在經歷了一段時間的法律程序后突然在2005年12月23日撤訴,至此,普陀區規劃局作出的要求限期拆除附樓的行政處罰正式生效了。

  就這樣,一個罕見的案例誕生了,對立雙方當事人一共5次起訴了一個規劃局。湯炳發對記者說:“飯店起訴規劃局的行為我覺得是有預謀的,是做戲拖時間。在那段時間里我們多次向人大、政協、先教辦、糾風辦等監督單位寫信,經常得到的答復就是規劃局已經讓他們拆了,而行政訴訟正在進行,請居民再等待。但是這個過程中飯店從未停工,而我們也從沒看見規劃局去要求他們停工,最后的結過就是處罰生效了,附樓也完工了,作為既成事實,再拆除就比較困難了!

  “規劃透明”成群眾呼聲

  到2006年6月23日,普陀區規劃局要求汾河飯店拆除附樓的行政處罰決定將正式生效6個月,而這也是行政處罰的執行期限。不過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這個附樓進行拆除工作。

  湯炳發曾向區、市規劃局提出過要求強制執行的建議,但均被告知尚未到180天的強制執行期限而不予采納。

  如今,天天看著這幢擋住自己窗戶的附樓,湯炳發吃不香睡不著,擔心一直沒有單位來強制執行,甚至想過自己請個工程隊來拆房子。

  針對這種情況,律師熊立民告訴記者:“‘碧綠湖花園’可說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它的癥結之一就是合同缺位。如果老湯是從開發商那里買的房子,開發商就有義務向他提供標明土地規劃情況的合同附件,如果規劃更改,他就可以直接起訴開發商違約。而在這個案例里,買房子的過程中根本沒有約定規劃方面的事情,只好去告規劃局,而行政訴訟要獲得支持難度就非常大了。”

  “癥結之二則是我國的規劃制度和法規。老湯沒買房子沒打官司前不可能去查閱該樓盤的規劃,而當買好了出事了,又因為先有規劃后買樓而沒有資格去告規劃局,換句話說,像他這樣的購房者唯一的出路就是自認倒霉了?這顯然是不符合我國政務公開的潮流的!

  對這種解釋,湯先生表示認同,但他說:“且不說這個規劃的合法性,就算合法的規劃,它離老百姓的家這么近,又影響這么大,難道就不應該先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見嗎?什么事情都打悶包,等到木已成舟了,我們要花多大的精力財力才能糾正它啊,甚至打贏了官司也執行不下去。希望這種行政方式能有根本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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