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從3月28日起實施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中明確表明,乘客在乘坐國內航班時,如發生人身傷害,最高賠償額度提高至40萬元人民幣。而賠償額度同樣是40萬元的航意險售價為20元,其成本有多高?日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律師李濱向中國保監會發出建議信稱,20元的航意險成本僅為1元錢,航意險顯失公平,應重新核定保費或增加保險責任。航意險由“共保體”統一銷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應予以糾正。
李濱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根據國際慣例,民航界的風險統計一般是以10年為一個周期來進行統計的,以此來衡量一個國家的航空安全水平。據公開的權威媒體報道,從1996年3月1日到2006年3月1日,我國內地航空客運人數達7.2億余人次,這期間我國內地共發生空難4次,空難死亡總人數為343人,航空客運風險概率為200萬分之一。
以此概率作為航意險的純保險費率來計算,40萬元的保險金額所應該對應的保險費為0.20元,考慮到保險公司的各項業務成本開支較大,預期的營業利潤也稍高一些,即使是其風險保險費的4倍也僅為0.80元。兩項合計為1元。在現實中,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航意險價格是20元,高于理論價格的20倍。李濱認為,現行的航意險對消費者來說不公平,應重新核定保費或增加保險責任。
李濱認為,航意險由“共保體”統一銷售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保監會大力倡導費率市場化,“共保體”的存在制約了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空間,限制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價格競爭,客觀上阻礙了保險商品價格回歸到真實的水平,有損消費者的利益,更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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