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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貸:規避糾紛的四盞紅燈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4日 16:04 《理財》

  趙曉飛

  經商做生意難免會遇上資金緊缺,相互借貸便成了很常見的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這種私人間的借貸形式不規范,引起糾紛的現象可是屢見不鮮,最終想幫忙卻鬧個傷和氣的結局。在此,提醒各位生意人,私人間的借貸要看準以下四盞“紅燈”。

  紅燈一 :

  要履行借貸手續

  [案 例] :

  肖老板是劉老板的老客戶,相互間交往了十余年,也建立了良好的信譽關系。去年春,肖老板要擴大自己商店的經營規模,于是向劉老板借5萬元錢。而劉老板本身就是個爽快人,何況相互間多年的合作也很愉快,便毫不猶豫地答應了,在交錢時也沒讓肖老板打借條。轉眼過去一年多了,約定還錢的時間到了,可劉老板要了幾次也沒要到分文,最后肖老板卻說已把錢全部還給了劉老板。前不久,劉老板訴至法院,法院卻駁回劉老板的訴訟請求,因為他無任何證據證明肖老板仍欠他的錢。

  提示:

  據了解,因為借貸多發生在交往較多的熟人之間,為此,有些人礙于情面,不好意思讓借方打借條,甚至在借方主動提出打借條時,為顯示自己的仗義,也不讓寫借條。如果這樣,雙方鬧上法庭時則是“有理說不清”,因為法院重的是證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借款時履行手續打借條是非常必要的,否則會給自己帶來后患。

  紅燈二:

  問清對方借錢的用途

  [案 例] :

  劉老板是因為手中沒借條缺證據無法要回自己借出去的錢,而鐘老板呢,握著借條也要不回錢,因為他與借方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這些年來,鐘老板的生意做得很順暢,賺了100多萬元。一天,從小一起玩到大的同學謝某來找他,向他借10萬元錢。當時,鐘老板問謝某借錢準備投資何項目,謝某說是要開一家賭博游戲室,鐘老板認為這雖然利大但風險也大,所以沒有答應。可后來謝某又幾次找到他,并承諾不論發生任何事,都不會影響到債務的履行,在謝某的軟磨硬纏之下,鐘老板還是把錢借給了謝某,但沒忘了叫謝某寫上借條,并注明一切責任由其本人承擔。結果,謝某的游戲室雖然開起來了,但沒開多久便遭到公安機關查封,謝某也受到了處罰。這下鐘老板慌神了,三天兩頭去問謝某要債,謝某每一次都說暫時無力償還,讓他寬限一段時間,再三思量后,鐘老板把謝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他的財產抵償債務,可出乎意料的是,法院不僅沒有支持鐘老板的訴訟請求,還對自認為是“受害者”的他處以了罰款,這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提示:

  其實,很多人都存在這樣的認識誤區,認為借款的用途對還款不會產生影響,也就是說,不論借款人借錢是用于正當經商做生意還是非法活動,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張債權,因為“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還可以予以訓誡、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紅燈三:

  明確利率的合法性

  案例:

  一段時期來,賴老板的生意連連失利,讓他虧了不少。不久,他又看準了一筆生意,準備大干一場,彌補回損失,可是公司里的周轉金已是非常困難了。為此,他找到廖老板,請他借些錢給自己,并答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利息,而廖老板見賴老板急需錢用,心想可以借此機會多賺些利息,便說要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6倍給付利息,否則免談。賴老板已像熱鍋上的螞蟻,只得點頭答應。幾個月后,賴老板的生意成功了,他很快償還了本金,但僅支付了銀行同類利率3倍的利息給廖老板。然而,廖老板卻認為,既然當時有協議,就應按協議支付利息,白紙黑字豈能賴。為此,雙方訴至法院。法院對此作出了判決,要求賴老板只需再支付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一倍。

  提示:

  生意場上的確存在放高利貸的現象,在他人急需借錢時,趁火打劫,抬高利息,然而,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有明確的最高限度,并不是可由出借人與借款人間隨意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申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為此,不依照法律抬高利息,在借條上寫了也是白搭。

  紅燈四:

  要知道催還款的時效性

  [案 例] :

  一日,張老板的表弟王某來找他借錢,說是開店做些小本生意。張老板見難以推托,便借了2萬元錢給王某,并書面約定一年內歸還。轉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張老板認為王某的生意還在起步階段,雙方又是親戚,便沒有去催要。很快,兩年又過去,王某仍然未還分文,并且從未提過此事。為能要回錢,張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去找王某討要,但王某總是用各種借口搪塞,拒不還款。無奈之下,張老板準備聘請律師與王某打場官司,而律師明確地告訴張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贏。為什么呢?因為他已經喪失了勝訴的機會。

  提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借款到期后兩年以內,債權人不向債務人要求歸還的,超過兩年則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債權人應當及時催要債務,不然就會把自己的錢白白送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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