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外貿合同中的收匯風險 用信用證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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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1日 10:43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龔玉和 如何降低外貿合同中的收匯風險?一直是外向型企業經理們的一個經久不息的話題。據報,某省去年出口商品總額高達581.6億美元,比上一年增加了40%,但是,同時積累國外的“壞賬和欠款”數額也增至近百億美元。某權威機構統計,去年“長三角”某地企業平均收賬率只有80%,逾期的應收款高達18-20%左右。而且,據說這只是一種“保守”的估計。
從理論上來說,企業應收賬款的合理期限一般是三個月至六個月,超過這個期限,就可以作為“壞賬”來處理。顯而易見,隨著企業的改制,同時,越來越多的廠商擁有了“自營進出口權”。由于多年來形成的“貿易習慣”,過去國內企業相互“拖欠”賬款的積習,現在正逐步延伸到外貿企業,這是一個我們不能不引起重視的信號。 根據一些統計表明,近年來,從許多企業外貿結匯方式及品種顯示,“信用證結算方式”正在逐漸減少,取而代之的是“匯付”及“托收”結算方式的增加。據查,目前,信用證結匯的外貿業務由過去總額的60-70下降至30-40%上下,這種走勢近年來隨著外貿體制的改革,還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向。 因此,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多種貿易風險,防范于未然,采取不同的方式來降低其風險程度。當然,實務中,商機商情千變萬化,不能用一些簡單的“公式”或者“理論”來套用,但是在結算品種的選擇上,我們也可用這樣一些實例來說明。 A、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我方出口產品是一般農副產品,長期出口某國,此商品在當地已經有了一定的市場占有率。但是,近年來該國政經時有動蕩,有可能實行外匯管制。可是,該進口商為我方長期客戶,已經有了一定的信譽。那么,在交易時,我方可考慮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 還有一種情況,我方的出口商品,如果是一般家用電器,并且該產品已經在進口國有了一定的市場占有率。可是,此客戶卻是我方新客戶,其商業信譽不詳。在遇到這種交易情況,出口方也可以采取“信用證結算方式”。 B、如果我方出口貨物是“庫存積壓物資”,國內市場不大。但是,該進口商作為我方長期合作客戶,已經建立了較好的商業信譽。那么,這筆交易可考慮采用“托收結算方式”。 C、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本企業的貨物是原材料產品,市場銷路很好,而且該產品在國外已經有了一定的市場占有率;對方進口商為我方的長期客戶,信譽良好。那么,此筆交易可考慮采取“匯付結算方式”。即,對方先付一部分訂金,再以交付提單為界限,支付余款。也就是一種“前T/T”與“后T/T”交岔使用的變通方式,以降低出口商的風險程度。 當然,在外貿業務中,市場狀況千變萬化,各種交易錯綜復雜,商機稍縱即逝。因此,我們是不能照搬一些現成的“定律”,或者固定的“模式”,還是要根據具體交易的人及事,做出相應的對策。在實踐中,沒有任何一種公式或者理論可以“套用”的。但是,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減少我們在外貿業務中的風險,達到安全收匯、快速收匯的目的。 另一方面,在業務活動中,也不乏個別洋商的欺詐活動。由于外貿經營權的放開分散,不少內地的企業初涉“直接”外貿領域,容易輕信洋商,從而,造成損失的例子時有所聞。 一般來說,在國際貿易中,最容易被人鉆空子的就是利用“提單”的特性“作弊”。眾所周知,“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在外貿業務中,出口商以交付海運提單作為“象征性的交付貨物”。不管采用何種結算方式,出口商可以拿到貨款后,才把提單寄交給對方,使得出口商的收款有了一定的保障。 但是,“空運”、“陸運”等運輸方式是不同于“海運”的。因為航空公司并不是憑交付“航空運單”而交貨的,其做法一般是等到進口商品到貨后,航空公司根據航空運單上注明的“收貨人”名稱,直接通知接收人,客戶接到通知后,就能憑此提貨,而不需要“提單”。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采用“航空運輸方式”,實際上,出口商已經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如果對進口商的信譽了解不深,或者對方存心“賴賬”,出口商就有可能陷入“財貨兩空”的危險境地,我們的外貿企業必須要考慮到這些風險。 在實務中,多數“國有外貿企業”對于空運貨物掌握較嚴,并且對空運貨物的付款有特別要求。但是,近年來,由于鄉鎮民企外貿勢頭異軍突起,個別洋商取得“貨權”后,常以“航空運單”的這種特性,聲稱貨物有“瑕疵”、“價高”或“商品滯銷”等為借口,遲遲不付貨款,令內地廠商頗為頭痛。當然,利用航空運單的這種特性進行騙匯或故設圈套也大有人在,并且屢屢得手。近年來,義烏頻頻傳出類似案件的“新聞”,令人不禁感到“屢聞不新”了。 當然,也有人利用信用證交易中的某些“漏洞”進行詐騙,如:某企業碰到了這樣的情況,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一般要求一式三份正本提單都必須由銀行經手,可是客戶提出要先拿到一份提單,并表示反正有信用證擔保付款,不會亂來的。不少企業不愿意失去這些大單子,加之以為有了信用證,就有了銀行的付款保障,也就答應先放單。結果對方拿了貨物就脫身,企業去找銀行要求償付時,銀行說,信用證規定,三份提單缺一不可,現在“單據已有漏洞”,根據國際慣例,銀行概不負責,最終只好由企業自吞苦果。 也有的企業認為,采用“信用證交易”和“信用保險”需要一筆費用,不少民企不愿背這樣的成本,仍然選擇傳統的“內貿”交易方式,根本就不用信用證結算,風險也就更大了。 坦誠而言,外貿合同結算方式的選擇,對于收匯的安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而近年來“信用證結算方式”數額的減少,取而代之的是“匯付結算方式”的上升,應該說,這并不是一個令人鼓舞的信息。 是的,銀行“信用證結匯費用”的確要比其他結匯方式要高,總體上來說,信用證項下的“銀行費用”大約占外貿結匯總額的1-2.5%,最高一般不超過3%。但是,此一數字如果與去年某些地區近20%的“滯收貨款”數額相比,又成了一個微不足道的數字。從信用證結算方式及功能來看,它能使外貿結匯的安全系數增高,并且收匯速度大大加快等優點來看,這點銀行費用又算得了什么呢? E-mail:tianxiazk@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