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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理財機構障眼術合法存在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8日 16:23 《理財周刊》

  佟琳

  投資本身就是個人與理財機構之間的一場博弈,很顯然,個人是這場博弈的弱勢一方。

  各種投資品種的市場風險已經可怕了,然而更加可怕的,是在市場風險之上,大大小
小的理財機構又在加施一層“障眼術”,以保證他們成為博弈的獲勝方,同時讓投資者不得不面臨著另一種風險——受蒙騙而上當。

  這種現象讓投資者覺得心生郁悶——無法稱之為“陷阱”,發現上當后亦無處去狀告。因為所以一切產品的名稱、結構設計都是在監管部門的監管之下出臺,金融機構可以理直氣壯說自己沒有任何違規的地方,可我們又明明覺得自己上當了,事情和我們當初想象的不一樣,收益和他們寫在宣傳單上的不一樣。直到產品結束時,或許我們才會發現自己像魚一樣因為誤吞了“魚餌”而被釣上了鉤。那么問題究竟出在了哪里?

  一位業內人士的說法可能可以借鑒,他說,目前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監管部門默許的,而他們沒做的是監管部門沒有要求的。

  正如基金的宣傳資料永遠都把過往業績擺在正中,而把風險藏在了不為人知的角落里;正如種種類似“最高”、“名義”之類的名詞陸續誕生并迷惑我們的雙眼;正如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直不能盡如人意,所有這一切都是在監管部門通過的、默許的沒有明確說“不”的。投資者在投資之初就被蒙在一個完美的“童話”里,而我們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一起編織了這個“童話”,他們允許了這種“障眼法”的存在,從而讓投資者陷入更大的風險里。

  誰來保護市場弱勢一方的利益?我們相信這樣的結果不是處于監管部門的本意,可在一個充滿風險的理財產品市場里,有著這么多的銷售“怪現狀”,也值得有關部門好好反思了。由于對具體行業和具體產品的不熟悉,使得針對理財產品的規定或者意見大多流于形式,諸如“不得承諾保本”,“不得承諾高于定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之類的規定都被輕松越過,而與此對應的,是金融機構開發出越來越多的新“招數”來應對監管,于是“最高”、“名義”之類的“魚餌”詞匯活躍在市場上,也就不是奇怪的事情了。

  監管重在未雨綢繆,或者是與時俱進,如果等到漏洞出現,“障眼術”演化成“陷阱”時,再來亡羊補牢,一切就都顯得太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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