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保險是指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惡意,造成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二是保險合同訂立后,由于保險財產的市價下跌,以致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一般來講,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惡意,企圖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造成的超額保險,則合同無效;如果是善意的,僅超額部分無效,如果發生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賠償超額部分,也不退還多收的保費。保險財產市價下跌導致的超額保險,賠償額同樣要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超過部分的保額無效,保費不退還。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將家庭財產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按照誠信原則,投保人應將所有保險人的姓名和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使其相互了解。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獲得的總的賠款不得超過財產損失的總價值。為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失賠償而額外獲利,一般各保險人采用分攤的辦法,分別承擔一部分賠償額。出于惡意的、知情不告的。保險總金額大于財產實際價值的重復保險,保險合同無效?梢,重復保險也不可取,但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當單位將團體家庭財產保險作為一項福利給職工的時候,由于團體保險總歸無法與單個家庭的具體需求恰好吻合,所以為安全起見,職工也有必要在購買一份與團體保險責任互補的家庭財產保險,兩者互為補充,保額加起來不超過實際財產,這樣的重復保險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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