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與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區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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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30日 15:44 新浪財經 | ||||||||
一般來講,較為常見的財產管理制度主要有信托、委托和代理三種。 所謂“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從事代理活動的后果和責任均由委托人承擔。 所謂“代理”是指一方(即代理人)以他方(即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
信托同委托、代理很相似,他們都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依賴關系為基礎而成立的制度,但信托時,要把財產占有權轉移給受托者,因此信托的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比委托和代理更加密切。有時候同樣是一件事,可以用委托、代理和信托中任何一種方式去完成,但授予的權限和信賴的程度并不一樣。信托與委托、代理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事人不同。信托的當事人是多方的,從法律上講,至少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受益人還可為多人。而委托、代理的當事人僅為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雙方。 (二)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委托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設立信托的財產,信托關系就無從確立。委托、代理管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三)財產占有權不同。信托設立時財產占有權轉移到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為管理和處分。而委托、代理標的物的占有權始終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發生占有權的轉移。 (四)財產的性質不同。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是獨立的,它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身財產相區別,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但委托、代理關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項是讓委托人(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于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委托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五)權責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實施信托,委托人依據信托文件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預。委托、代理管理中,委托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須服從。 進而,信托的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旨行事,受信托契約的制約,但這種制約是非常有限的,受托人仍可靈活對策,以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因而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責任。而委托、代理的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行為則受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嚴格限制,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較小。 (六)穩定性不同。信托契約的解除只能是該契約中規定的條件或契約中某些規定失去意義,因而解除條件比較復雜,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條件比較簡單,有下列情況之一合同便可解除:當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和法人消滅;受托人(或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設定這種關系的前提消滅。由于委托、代理的合同解除條件比較簡單,因而委托、代理穩定性較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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