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資公司業務范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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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30日 15:42 新浪財經 | ||||||||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章對信托投資公司經營范圍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二十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托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信托投資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濟貧困; (二) 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務品種。 第二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存放于銀行或者用于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但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余額總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 第二十五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信托投資公司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對于以上信托投資公司業務進行分類,可以分為核心業務、附屬業務、基金業務、公益信托和外匯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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